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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日期:2006-08-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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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27日)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5日 18时19分



 

  深夜搭车 乘客受伤

  事故认定 各说其理

  乘车纠纷 伤者获赔

  法律适用 专家评说

  记者: 孙静婧 李政林

  编辑: 高国辉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 李显冬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现场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冬教授。李教授,一说到交通事故,人们立刻想到的就是人和车相撞,要么就是车和车相撞。但是我们今天节目当中,涉及到的这起交通事故却有很特殊的地方,那么它到底特殊在哪呢,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报道。

  2002年的一天凌晨,家住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的林先生忽然接到一个电话,说自己的妻子黎女士出事了,鲜血直流。林先生急忙出门往出事地点赶,时间已经是凌晨4∶00多了,林先生赶到深南路人民桥却看不见自己的妻子。这可急坏了林先生,想打手机却发现已经没有电了。直到早晨,林先生终于在深圳市人民医院见到了受伤的妻子。妻子的伤让他感到很意外,伤口在额头呈一个倒V字形,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故能造成这样的伤口呢?

  医院的大夫叙述当时的情景时说,黎女士入院诊断为车祸造成的头皮裂伤。看着妻子受的伤,林先生怎么也分析不出来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故。据初步了解林先生得知,妻子是凌晨2∶00多乘坐505路公共小巴车出的事。由于在医院并没有见到司机和其他的在场人员,林先生于是找到了505路公共小巴车所属的深圳市某运输公司了解情况。

  当时开车的司机叫后伟,是该运输公司聘任的司机。据司机后伟说,黎女士是在南头检查站上的车,要到设计院下车。司机告诉黎女士,车只路过设计院路口。由于时间已经是凌晨,黎女士怕再等不到别的车就上了这辆小巴。不久,车开到了设计院的路口,司机让黎女士下车,黎女士却不肯。因为从路口走到设计院还有一段距离,黎女士害怕自己一个人走夜路会遭遇不测,再加上她外出的经验比较少,所以她就强烈要求司机把她送到站才肯下车。

  这样双方发生了争执,黎女士执意不肯下车并且表示如果非让自己下车就要退还乘车的票款。而司机却认为自己已经提醒过黎女士车只开到路口,而黎女士是接受了这一事实才上的车,自己不应该退还票款。两个人争吵起来。黎女士说什么也不下车,认为车并没有把自己送到目的地。双方争执不下。这时,司机后伟忽然加速,把车向前开去,并说自己只管往前开,让黎女士到了目的地就下车。随后黎女士说了一句话让司机很是恼火:要是不把我送到目的地,我就去告你。

  心怀不满的司机将车开过人民桥,就突然急刹车,这令毫无准备的黎女士全身向前飞了出去,额头撞在了小巴车门口的门梯钢板的边角上,顿时鲜血直流。车上的另几名乘客马上要求司机将车直接开到医院,对黎女士进行抢救。医院的医生仍然记得黎女士当时头晕得很厉害,额部有一个比较大的不规则的伤口,做头部的CT扫描没有见到异常的情况。确认黎女士颅内并没有异常病变后,大夫对黎女士的伤口进行了缝合处理。丈夫林先生赶到时,看到了妻子伤口留下的疤痕。

  因为容貌被毁,黎女士不愿面对我们的镜头。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为黎女士的伤作出法医鉴定,认定黎女士属重伤,五级伤残,并且这块伤疤将永远留在额头上,不可能再消除掉了。

  事情发生后,小巴车所属的运输公司也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向福田交警大队报了案,叙述了案情。但是由于事故发生在车内,而且事情发生后车直接把黎女士送到了医院,因此几乎没有现场。供交警部门勘查分析,根据分析当事人对事情经过的描述,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此事故完全是因为驾驶员的动作过大造成。因为司机在行驶途中,突然间的急刹车,乘客没有心理准备,身体就会大幅度的向前冲。而且作为驾驶员,他又没有做到要保护现场,等交警队再去勘查,所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司机要负这个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小巴车司机在乘客乘坐小巴期间没能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因此,小巴车司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了事故责任后,交警部门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司机以及运输公司一方并不认可林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调解最后只有终结。

  这个时候,林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不能算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刑事案件,应当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林先生说,人民桥是深南路的一座立交桥,这一路段并没有红绿灯也没有路口,几乎不可能有横穿的行人或者车辆,因此司机刹车很可能就是为了吓唬正与自己争吵的黎女士,是存在主观故意的。而司机本人和其所属的公司都不认可林先生说的要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司机后伟还提供了另一个细节:当时正在气头上的黎女士把手中的提包挥了过来,正打在司机的头上,而司机正在此时踩了刹车。司机说他认为乘客应该在位子上作好,如果在车里随意走动就很容易受到伤害。

  林先生在咨询了一些法律工作者之后,也意识到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司机是故意以紧急刹车来伤害妻子的。而证明这一点很难,林先生主动放弃了对刑事责任的追究。2002年5月,林先生将司机后伟和后伟所属的运输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以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法官认定作为受害人有权选择是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这是由受害人选择的。比如原告提起合同之诉,那么精神抚慰金这方面就很可能得不到支持,因为这个违约之诉只是限定在财产损失方面的。在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中,林先生选择了侵权之诉,以期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他要求司机后伟及其所属的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5万9千余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2002年8月22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后伟赔偿原告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1089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伟所属的运输公司在后伟无力赔偿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的5天后,运输公司再次来到福田法院主动要求法院作证,将160895元的赔偿金交到原告黎女士手中。

  主持人:李教授,在您以前看到的这些交通事故当中,有没有像本案这样发生在车厢内的?

  李显冬:也有,但是比较少见。一般就像我们刚才说到的,大家总觉得交通事故就是车和人,车和车的事。

  主持人:那么本案当中这个交通事故最后却是发生在车厢里,而且是乘客在车厢里受到的伤害,不过最后交警部门仍然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且由司机来承担全部的责任,关于这方面交通法规方面的专家是这么分析的:在道路上,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包括乘客以及和其它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都统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所以这个案件当中虽然说没有我们平时看到的碰撞,而仅仅是车内一个旅客发生的事故,但我们依然把它看成是道路交通事故。

  主持人:我们看到这个案子最后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那么赔偿的时候作为原告来讲他在法庭上面他提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赔偿,是说对方对自己造成了人身方面的侵害是属于一种侵权呢,还是告对方在运输的过程当中有违约行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自己安全地送到目的地?

  李显冬:那么"违约责任"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侵权责任",我们一般是由侵权行为法也就是说由广义的民法或者《民法通则》来调整的。

  那么根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这个时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你愿意选择"违约责任"你就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你愿意选择"侵权责任"你就可以选择"侵权责任",但是这两个中间有一些区别。那么刚才法官也讲了,如果你选择"违约责任"对你的好处在于它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因为"违约责任"被认为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你出现了违反合同约定的那些情况,比如本案中间既然人家坐你的汽车,你就和人家订立了一个运输合同,你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把人家安全地准时地或者说舒适地运到人家要去的地方。现在人家在运输过程中间被弄得头破血流,那你肯定是违约了。那么但是对于"侵权责任"就倒过来了,你要证明人家有过错,你必须要证明他有损害的事实,有主观的故意和过失或者两者之间还有因果联系,最后还有主观过错。

  主持人:那么在本案当中您个人觉得是"侵权责任"对这个原告的保护更大一些,还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能够对原告有更多的保护?

  李显冬:你要追究"侵权责任"就可以满足她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现在我们的一些规定或者一些理论认为"违约责任"好像追求精神损害赔偿似乎难一些,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怎么保护当事人有利,我们就从哪个角度允许你选择,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所以说在法律当中,尤其是在运输合同关系当中,首要的一点就是客运合同,你要把旅客安全地送达到目的地,安全应该是第一个最重要的合同内容。我们认为它是合同的默视条款,尽管我们的合同就是一张简单的汽车票,但是这个合同的条款甚至不需要写在书面合同中间,因为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运输人应当承担的一个法定责任应该也是成立的。

  主持人:本案当中最后法院判定这个司机和这个运输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共是16万多,其中还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显冬:那就是因为司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间造成了一种侵权行为。这个侵权行为首先给顾客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另外,在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的同时,他又给人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毁容,这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主持人:当然精神损失也罢,间接损失也罢,它都是我们需要弥补的全部损失。当时可能发生这个事情的时候是一片混乱,凌晨4点,车上可能也很黑暗,司机说这个乘客用包打了自己,乘客说你故意刹车要害我,在当时可见双方都是处在一种非常不理智的态度之下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所以类似像这样的案件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让这个矛盾化解于他们刚刚起来的时候?

  李显冬:在个人利益的问题上或者是发生了利益冲突的问题上,那么每一个人还是要尽可能的要忍让一下,各让一步,很多矛盾就化解了。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我们的确看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交通事故,但是这个交通事故既不是由于机械故障引起的,也不是由于司机缺乏安全意识导致的。在这个交通事故背后,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提供服务者在你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如何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如何真正地把对方当成你的服务对象,如何真正地履行你合同当中所应尽到的每一项义务,千万不要让这种服务行为变成一种伤害行为。

来源: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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