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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风波

[日期:2006-08-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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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风波

央视国际 (2003年02月28日)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5日 18时20分



  银行状告储户多取1.2万

  储户指责银行销毁证据

  存折出错起事端

  谁在说谎谁获益

  记者: 屈 鑫 廖文铮

  编辑: 刘阳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请到现场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冬教授。李教授,平时人们总要和银行打交道,去存钱取钱,我想问您每一次在办完了这些手续之后,您会不会仔细地核对一下您存折的上打上去的账目是不是和您 刚才存的钱或取的钱一致?

  李显冬:我一般情况下不会去核对。

  主持人:在现实生活之中很多人可能都和您一样,因为大家对于银行都是非常信任的,但是有时候保不齐也会出错,一旦出了错以后麻烦也就大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今天记者为我们发回来的案件。

  陈女士是河北省定州市中山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0年10月6日,陈女士正在上班,定州市西关城市信用社的负责人却找到她,提出让她退还多支出的1.2万元钱。陈女士是中山工商所的出纳,2000年7月6日,她按所里的要求用所长杨荣保的名字在西关城市信用社开了一个活期储蓄账户。但陈女士说,2000年8月26日,她取走了账户上剩下的钱,已经在这个储蓄所销了户,怎么会多取信用社的钱呢?

  而信用社的负责人说是陈女士在销户之前有一笔业务出了错。城市信用社称,2000年10月机构改革,西关城市信用社并入定州市农村信用社,在清查账目时发现少了1.2万元。他们经过核查发现,是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在陈女士的业务上发生了错误。信用社称,在8月11日这天,陈女士存折上有6万元存款,当天她取出了4万元,应当剩2万元,但当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微机操作失误,在陈女士的剩余存款中打印成了3.2万元,多出了1.2万元。信用社承认自己工作方面有疏忽,但陈女士多支了1.2万元是确凿的事实。

  我们在陈女士的存折上看到8月11日这天,陈女士的确取了4万元,原来6万元的存款应当剩余2万元。但在存折的剩余款项中打印的却是3.2万元,的确多出了1.2万元。对于多出的1.2万元,陈女士却有自己的说法,陈女士说,自己存折上多出1.2万元是因为在8月6日这天自己存折上有7.2万元,当天早上她取出了1.2万元,存折上剩6万元,由于一天都没有什么业务,当天下午她又存入了1.2万元,应该有7.2万元存款。但下午存入的1.2万元,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存折上没有给她打印,当时余额只有6万元。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再加上当时天色已晚,陈女士没有注意查看存折就走了。

  我们在陈女士的存折上看到8月6日这天,陈女士的确只有取款1.2万元的记录,没有存款1.2万元的记录。陈女士称,8月6日这一天由于自己马虎没有看存折没有发现这个错误,造成8月6日存入的1.2万元在存折上没有显示。而信用社的负责人却说陈女士8月11日来取钱时根本没有提及8月6日存款1.2万元的事儿,不但她的存折上没有存入1.2万元的记录,而且她也没有1.2万元的存款凭条。

  每一个储户到银行存款都要填写一张存款凭条,信用社称陈女士在信用社一共存了7次款,而这7张存款凭条中根本没有1.2万元的这一张。银行没有陈女士填的存款凭条,但是却有一张储户自己亲自填的支款凭条,有支款凭条没存款凭条,那就不能证明陈女士曾经存过钱。信用社称,根据存折上的记录和存款凭条相互证明,陈女士在8月6日这天的确没有存入1.2万元,她是在撒谎。而陈女士却有自己的说法。陈女士说,工作人员办完业务后就把存款单子销毁了,而作为储户的陈女士自己却任何凭据都没有,而唯一作为证据的存折由于销了户也毫无用处了。

  陈女士称,自己8月6日这张存款凭条被信用社销毁了,陈女士还提出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如有错误理应在当天发现,怎么会在二个月以后才发现错误呢?银行都是日清月结,如果当时陈女士多支了1.2万元的话,银行当时能发现,更不会通过月结程序。信用社称由于工作上管理不善,职工责任感不强,当天没有核实账目,所以在8月11日出错这天没查出来。直到2个月后城市信用社并入农村信用社,在核查账目时才发现了错误。信用社虽然承认自身有过错,但还是坚持陈女士没有向信用社存入1.2万元。

  由于陈女士坚持说存了1.2万元不愿退钱,而且也坚决不同意接受双方各出一部分前这样的调解,于是信用社找到了当时在信用社的开户人——中山工商所的所长杨荣保。而杨荣保也认为既然是银行的工作失误,那么就不应该由陈女士赔偿,而且银行还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工商所和陈女士一方坚持不退回1.2万元,西关农村信用社就到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当时的开户人中山工商所所长杨荣保和出纳陈习欣,要求返还1.2万元不当得利,并且指出这就像一个人丢了钱,捡到钱的人理应将钱归还。而陈女士称,在存款业务中储户是弱势群体,银行是强者,应当以储户手中的存折为依据。而信用社认为,银行的电脑记录显示陈女士的确没向银行存入1.2万元,应以银行的记录为依据。到底法院会采信谁的证据呢?

  2001年5月,定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陈习欣没有向信用社存入1.2万元这笔业务,被告陈习欣应归还1.2万元给信用社。一审判决后陈习欣不服,又上诉至保定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事实做了认定,被告称曾经存款1.2万这个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尤其从存折这个双方都认可的这个证据来看,存折上没有这一笔存款的显示,所以被告说她存款了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就依据存折这个证据来认定这个存款的1.2万元钱的事实是不存在的。2002年12月,保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习欣返还定州市西关信用社多支款1.2万元。

  主持人:李教授,拿到这1.2万的这个陈女士在法律上她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李显冬:这就是典型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就叫做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自己获利而别人受损。你拿这1.2万元钱不是银行利息,也不是你应当得的钱,那么这个时候你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但是你现在把它得到了,不但在账目得到了,而且最后你清户头的时候连它取走了,这就叫做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有很多原因造成,它可由于得利人的原因造成,可以由于侵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可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也可由于意外事件造成。

  咱们俩都养了两塘鱼,你在上面我在下面,那么你的鱼塘里有5000斤鱼,我的鱼塘里只有3000斤鱼,晚上下了一场大雨,把你的那个鱼塘的水都溢出来,溢到我那里,我变成了4000斤了,你也变成4000斤了,我没过错是老天爷的过错,那我还是不当得利。我们这个案件的过错是由于受害人或者说受损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当得利,我没有管好账目是我的过错。对于受损人来讲,也就是说对于银行来讲,它有权利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他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

  那么反过来讲,对于那个拿到这1.2万元钱的单位或个人来讲,他就负有一种法律上的义务,你应当把你没有法律依据所获得的钱还给人家,只不过是说银行有过错的时候银行就不能要求人家对方给你承担什么其它法律责任。比如说,这个钱不是拿了2个月,比如说拿了2年,那么银行说我这个钱到你手里了,你就用了我的钱用了2年,你得给我利息,那你就不能要求赔了。

  主持人:以前我们在生活当中,可能都碰见过这样的事,那就是到商店去买东西,可能售货员会多找给你钱。你要是道德高尚的人,可能立刻就会说出来,有的人爱贪小便宜,可能就把钱拿走。但现在这种情况尤其是发生在银行里面可能就不这么简单了。在我们《今日说法》以前的节目当中也曾经碰到过类似这样一个案例:

  2001年9月1日下午2:00,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一家储蓄所柜台营业员结账时发现少了9800元,在查看了柜台监控器的录像监控资料之后,发现有一位叫骆桂标的储户来取200元钱,但是营业员却给了他1万元人民币。骆桂标对此并不承认,因为存折上打印的是支取200元,取款单上也是200元。但最终公安人员根据电视监控资料认定确系骆桂标拿走了1万元钱,最终法院判决骆桂标返还不当得利9800元。

  主持人:确实像发生了这样的事以后很难说清楚,当然我们看到本案当中最后法院认定的是银行这一方的证据,所以我们也感到好像两方在法庭上力量太不平均了。一方是一个储户,而另一方是财大气粗的银行。银行这边手头掌握的证据,它的技术设备比如摄像机探头拍摄到的录像资料,包括它手里掌握的这些存单的资料,而这个储户手里只有一个存折,而且你又没在存折上表现出正确的数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储户来讲,他承担举证责任岂不是太困难了一点?

  李显冬:但是应当说在本案中间这个证据还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一般的同志都是这样,我存了钱只要看一下你给我记了,那么我不一定去进行一些精确的计算。但是反过来讲,当你一个人你去存钱的时候你绝不会到了说到那天她没有给你存,你不会提出疑问来,这种情况是极少极少的,何况这个人还是一个出纳员。所以根据职业习惯,根据我们的常理,在她存完钱之后如果她没有任何证据,这个时候她不会不提异议。

  主持人:我觉得您这个理上分析得特别好。就是作为一个人来讲,可能取钱的时候不一定会去仔细看存折,因为他只会点自己取的钱对不对,存折上至于它扣除了多少他不太仔细看。但是存钱的时候,我存完你没给我存,你不在上面记录,这个事情一般人是不会不提出。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还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说我多给你钱了,那么银行拿证据。反过来讲,存钱这个人讲说我存钱了,那么你存钱的证据是什么,你必须拿出证据来。在这个方面双方是平等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只有你拿出证据来证明了你的主张,那么实体权利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说作为银行来讲,储户基于信任把钱存在你那儿,你要根据银行的一系列的存储制度严格地来为储户把好这道关。作为存折来讲,实际上就是储户和你之间建立一个存款合同的凭证,如果说在这个环节上由于你的问题出现了错误,那么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储户来讲,也要本着一个诚信的原则,毕竟不是你的终究不该拿。

来源: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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