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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风波

[日期:2006-08-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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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风波

央视国际 (2003年03月03日)


发布时间:2006年3月25日 18时24分



 

  纯属意外 梁家老大突然死亡

  事出有因 遗赠协议惹出纠纷

  记者 : 刘满胜 王平 芦国民 闫东升 朱明哲

  编辑 : 沈华刚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叶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现场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叶教授,平时我们说送人东西一般都是指拿自己的东西送给别人,如果你拿的是别人的东西送给别人,可能这个赠予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会有问题。那么在今天这个节目当中,有那么一份关于赠予的协议,但是最后因为这样一纸协议却引发了一场官司。那么这份协议到底是怎么签的,这个官司最后法院又会如何判断?我们来看一下记者发回的报道。

  梁家老大梁福林的死是个意外,谁也没想到。那是1996年6月25日,梁福林在外打工帮人拆房,突然他一脚踩空从楼上摔了下来。很快,梁福林被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梁福林昏迷了7天7夜,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从抢救到安葬,梁家4兄弟承担了所有的费用。因为老大梁福林没有妻子儿女,对自己的财产临终前又一句话也没摞下,所以办完丧事后,梁家4兄弟就把老大梁福林留下的3件家俱和一台电视机给分了。而对梁福林的9间房子,则约定由4兄弟共同管理。

  所有这些后事都办完了,转眼又过了快1年,1997年5月,一个叫安海仙的女子拿着一份梁福林生前亲笔书写的遗赠扶养协议以受遗赠权遭侵犯为由,将梁家4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梁福林的遗产。这让梁家兄弟大感意外。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梁福林是安海仙母亲的亲舅舅,也就是安海仙的舅姥爷,那安海仙怎么会有梁福林写的遗赠扶养协议呢?这得从梁福林年轻时的经历说起。

  年轻时的梁福林常常惹事生非,多次被判刑入狱,所以始终没有娶妻生子。1987年,梁福林已年过半百,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回到山西寿阳县家中时,差点儿被父亲拒之门外。父亲生前告知几个孩子不许收留他们家大哥,后来还是在姐妹弟兄的一再劝说下,父亲才答应让梁福林住在这间房子里。

  靠着家人和村干部的帮助,梁福林才勉强回到了家里,和老父亲、二弟、五弟一起住在父亲的老房里。到老父亲去世时,梁福林一共占用了9间老房,靠着这些房产的出租开旅馆、开饭店,梁福林的生活才稳定下来,一年除了收取七八千元的租金外,自己还做点小买卖或者外出打打短工,一年下来也能有万把元的收入。

  生活安定下来的梁福林,慢慢感到了老来的寂寞和孤独。由此他萌生了要收养一个孩子的想法。于是,梁福林便找到了安海仙家,对她父母说他需要一个孩子帮他分担生活中的困难。就这样,当时年仅14岁的安海仙来到了梁福林的家,可是在办收养手续时他们却遇到了麻烦。《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而梁福林和安海仙刚刚相差30岁,不符合收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收养手续就没有办成。

  虽说如此,安海仙和梁福林还有一层亲戚关系,就留在了梁福林家,和梁福林一起生活了6年。为了晚年生活能有个依靠,也为了能留住安海仙,1994年,梁福林写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在这份协议书中写明安海仙要对梁福林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梁福林去世后他所有的9间房屋及家俱电视等财产将遗赠给安海仙。正是根据这份协议,安海仙把梁家4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退还已分割的家俱电视机和9间房屋。

  可梁家兄弟们看了协议后认为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协议书上的遗赠人和扶养人的签名都是梁福林,而且光有1994年,没有具体的月和日。那当初梁福林为什么没在协议上写明日期,安海仙又为什么没签名呢?对此,安海先说那是因为生意太忙,没时间考虑的十分周全。

  从这份协议的内容上看,安海仙作为扶养人应对遗赠人梁福林尽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遗赠,可实际上,梁家兄弟认为安海仙对梁福林生未养死未葬。在梁福林生前安海仙并没有在生活上照顾好他,也没有帮助粱福林耕种土地。尤其是在梁福林住院抢救去世安葬期间,安海仙根本就没有露过面。这期间都是梁家弟兄4个还有几个侄子们白天黑夜守着他。而安海仙则认为自己和梁福林一起生活了6年,为梁福林洗衣做饭,牵扯了许多精力,理应得到梁福林的遗赠。何况梁福林入土安葬时正在坐月子,行动不便。

  那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究竟是否有效,梁福林的遗产到底该归谁呢?1997年10月8日,山西省寿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梁福林的9间房屋及3件家俱、电视机归安海仙所有,同时安海仙补偿梁家4兄弟每人2263.52元,对一审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安海仙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却发现所谓梁福林的9间房屋竟不是梁福林的,梁家兄弟手上保存的这9间房屋的房产证上的名字竟还是他们的父亲梁殿基。这一点在寿阳县房管所的档案里得到了证明。

  据梁家老二解释,直到他父亲去世,也没有把他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梁福林一间,主要是害怕梁福林守不住祖业,将房子变卖掉。因为这9间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法院中止了执行。1998年7月21日,寿阳县法院作出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安海仙认为这9间房屋应属梁福林所有。安海仙出示的证据是寿阳县城关镇政府1992年颁发的写有梁福林名字的《宅基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每人都有一份。而梁家兄弟们则拿着写有他们父亲梁殿基名字的产权证主张他们的权利。梁家兄弟认为这9间房的所有权是弟兄们的共有财产,不属于梁福林个人,他不能代表弟兄们处理这个财产。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是分别由土地、房产的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9间房屋的所有权呢?2002年3月13日寿阳县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了安海仙证据的法律效力,再判安海仙胜诉。这让梁家兄弟极为不满,他们认为土地使用证仅仅证明谁这片土地的使用者,但是地面上的建筑得有房屋所有权产权证来证明。甚至寿阳县的房管部门对此判决也表示了异议。房管所的负责人说,这个土地证可能是1992年土地局重新发证的时候核发的,但不能代替房管所1986年普查房屋时候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梁家4兄弟向山西省晋中市中院提出上诉。2002年8月,晋中市中院将此案发回,寿阳县法院重审。2002年12月20日,寿阳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因为梁福林所写的遗赠扶养协议安海仙没有签名,也没有注明签订日期,而且梁福林遗赠的房产属于其父梁殿基,梁福林无权处分,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而安海仙和梁福林共同生活期间对梁福林的生活也尽过一定的扶助义务,因此梁家4兄弟每人补偿安海仙1200元,共计4800元。

  主持人:叶教授,我们看到这个案子一来二去地折腾了很久。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应该说有几样东西是大家争论的焦点。首先梁福林的四个兄弟提出了一些异议,认为这一份协议上面有一些地方不太对头,首先是签名,我们都知道这个协议双方签字应该由自己来签,但是这一份协议上只有梁福林一个人的签名,安海仙的名字是梁福林代她签上去的。其次就是日期,只有一个94年,后面写了一个月写了一个日,但是都是空着。所以他们认为这是一份还没有完全正式确定下来的草稿,所以不能生效。您个人认为呢?

  叶林:我觉得这份协议确实有缺陷,但是这些缺陷是不是说明这个协议本身就根本无效,这个我觉得还应该具体分析。比如说在这个案件当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保存在谁那儿呢?首先它是保存在安海仙那儿,梁福林曾确实写过这么一个东西,至于说存在的缺陷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就是说日期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法律上所规定的必备的要件,比如说我们写了某个年份不写月和日,那么这个并不影响当时的意思表示。只是说这个意思表示是在什么时候做出来的,所以并不能够因为缺乏日期我们就反过来说这个协议不存在。另外,安海仙没有签字,这个也不足以说明她安海仙不同意这个东西,安海仙实际上是同意的。因为她事后(把协议)拿给了法院用来证明自己有权利,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我们应该说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缺陷,但是这种缺陷不足以声称这份协议在整体上全部地归于无效。

  主持人:但是现在四兄弟还有一个就是除了姓名和日期之外,你在这个协议上面明确写着要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够把我的遗产给你,可是他们几个兄弟认为在梁福林去世的那几天当中安海仙始终未曾露面,也就是说她没有尽到至少是死葬这个义务,所以她拿不到遗产。他们这几个兄弟的说法有道理吗?

  叶林:这个问题也应该个别地具体分析,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安海仙她说那时候我在坐月子,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安海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一个客观的原因使得她没办法尽到死葬的义务。但是她尽到梁福林生前的扶养义务和生活上照顾,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讲我觉得不能够把安海仙没有尽到这种死葬的义务就理解为是一种对于合同关系的违反。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还有另外一个争议的焦点,这个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梁福林的父亲的名字,而这个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名字是梁福林本人的名字,那么在这样一个名字出现差错的情况下,这个房屋到底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叶林:我们房产证实际上在八十年代的时候就发下去了,当时看起来是梁福林的父亲还在世,那么四兄弟也好或者是梁福林的父亲也好把这个房子建造起来,这个房子在历史上来看就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是梁福林的父亲所拥有的财产。当他父亲去世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作出区分,到92年或者94年,可能当地重新核发土地证的时候,实际居住者是梁福林。那么土地局就要把原来已经存在的产权关系修改了,它颁出了一个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我们说安海仙跟四兄弟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由于政府当时在核发新的土地证的时候,没有作出一个全面的调查用来判断一下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土地宅基地到底应该给谁,就匆匆忙忙发了证明,这样一来,反到变成了安海仙去主张房屋产权的一个依据了。

  主持人:那么最后法院判决安海仙得不到这9间房子,这个依据是不是也是因为法院认为这个房屋的性质应该由这个房屋产权证来认定?

  叶林:对,看起来法院是这么来认定这个问题的,但是法院在随后的判决过程当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法院认为这个梁福林当时依照遗赠扶养协议所承诺给安海仙的东西整个都不成立,这个判决上就有了问题。缺陷在于两点上,一点是梁福林并不是说不可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比如梁福林自己本身的电视机自己的家具他为什么不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交给安鲜仙了呢,这是可以的。第二个方面是梁福林本身作为兄弟之一,他是拥有一定的财产份额的,他是可以把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份额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给安海仙的,因此法院要是判决这个遗赠协议都是无效,安海仙本身根本拿不到任何属于梁福林生前的份额,这也不对,也跟梁福林生前的愿望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遗赠扶养协议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东西,但是在签订这样的协议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弄清楚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些能够合法地转让给别人。

来源: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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