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3~1914年英国一手策划召开的西姆拉会议,是其阴谋策动“西藏独立”,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严重步骤。在这次会议上,英国企图通过签订所谓西姆拉条约及会下的秘密交易,一举囊括中国西藏、青海及原西康省等藏族地区,成立在其卵翼下的所谓大西藏国,并乘机攫取西藏与印度毗连地区的大片中国领土。然而,这次会议因中国政府未在条约上正式签字而流产,并未产生任何有效协议。西姆拉会议虽距今80年了,但其余毒和影响尚存。印度等国仍以此次会议及所谓西姆拉条约,作为干涉中国内政和继续霸占中国领土的口实。
(一)英国策划召开“西姆拉会议”的经过
1911年,中国爆发了推翻清王朝的辛亥革命。英国则企图利用中国鼎革之际,阴谋策动“西藏独立”。西藏发生驱逐川军事件后,北洋政府决定派兵,以“固边圉而杜外寇”。1912年6月,北洋政府命令四川督军尹昌衡率军西征,平定康藏叛乱,又令蔡锷所部滇军入藏增援。川、滇军节节胜利,英国见形势不利,则于8月17日,由驻华公使朱尔典向中国政府外交部发出照会。照会要求:
(一)中国不得干涉西藏之内政,并不得于西藏改设行省;
(二)中国政府不得派无限制之军队驻扎在西藏各处;
(三)英国现已认定中国对于西藏有宗主权,应要求中国改订新约;
(四)英政府前曾根据条约设通讯机关,后经中国军队擅行截断,杜绝印藏之交通,当由中国保护;
(五)如中国政府不承认以上之条件,英国政府绝不承认中华民国之新共和政府。9月7日,朱尔典面晤北洋政府外交次长颜惠庆,再次表示:“如果民国政府定欲征藏,继续派遣征西军前进,则英国政府匪特对于中华民国不予承认,且当以实力助藏独立。”北洋政府照会英国,驳斥了其干涉中国内政的蛮横态度和无理要求,但在英国的威胁下,宣布已进至太昭(今工布江达)的川军前锋停止西进,任命陆兴祺为驻藏办事长官,赴藏与西藏地方政府协商,以图和平解决西藏问题。
自北洋政府宣布川军停止进藏以后,在西藏爱国僧俗等人士的要求下,达赖派人赴新疆,通过新疆督军袁大化向北洋政府表示要“妥商”西藏事务,提出了汉藏和平解决恢复关系的5项条件。与此同时,达赖又派代表赴康定,同尹昌衡进行谈判。北洋政府遂于10月28日宣布恢复达赖的名号,试图使之与英国脱离关系。并派人赴藏,宣谕共和大义,避免英国干涉。
英国为破坏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和解,达到“西藏独立”的目的,不许陆兴祺经印度进入西藏,同时策划了中、英、藏三方谈判的阴谋。英国提出举行中英藏会议,以解决一切悬案,要求充当中藏谈判“调解人”,并扬言中国若不接受英国“调解”,英国即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还威胁说:“中国如不与会议,缔结关于西藏之新约,则与西藏政府直接商订矣。”在英国的压力之下,北洋政府被迫于1913年5月作出让步,同意举行关于西藏问题的谈判,但对会议形式提出建议:先由中英会商订议后,再通知西藏地方当局。英国对此不同意。
英国要西藏作为会议的一方以平等的地位参加会议,是企图把西藏作为“独立国家”塞进中英谈判之中。关于谈判地点,北洋政府提议在北京或伦敦,又遭英国拒绝。英国为了操纵谈判会议的进程,控制西藏谈判代表,提出并坚持要在印度大吉岭,后又改在西姆拉。北洋政府最后被迫同意。1913年10月6日,英国宣布“承认中华民国”。
为了操纵西姆拉会议,英国于会前极力利诱拉拢西藏代表。在北洋政府尚未派出代表之前,英国即派熟悉西藏情况的贝尔先行进藏。贝尔以迎接亲英分子西藏代表司伦夏扎为名,到西藏江孜要夏扎利用会前的空隙时间尽量搜集所谓西藏不属于中国的证据材料,如策划西藏独立与自治,大西藏国之范围,英藏关系。贝尔供认:“当中国全权代表逗留中国之时,吾于江孜遇伦青(原注:为首相之意)厦扎。..吾劝其搜集所有关于昔日中藏交涉以及陆续为中国占领而西藏现今要求归还之各州县等项之文犊,携之赴会。故彼乘中国代表淹留于其国中、迟滞不前之时,留于西藏,于拉萨政府之档卷处,大行搜罗书籍。..举凡家宅、寺院、佃户、田主、租税、进款之册籍,门户炉灶之册籍(原注:每一户一灶表示一家),忠顺之保结,民兵之表册,与夫各县分摊军费之合同,法律规章、判决书、指令以及其他实际行政之证据等等,无不收集,以便要求将先后为中国管辖之各县藏民,仍然退还归拉萨政府统治。”按照贝尔的要求和安排,西藏地方政府搜集了许多文件带之赴会。
贝尔趁中国中央政府代表未到印度之际,同夏扎在靖西住了3个月,与之策划会议条约草案,商讨对付中国中央政府代表的办法等等。夏扎于中央代表之前先行到会。当西藏代表抵达西姆拉时,英印政府外务大臣麦克马洪和贝尔等官员对其热情接待。英国政府的一些要员前往与之会晤,进行了多次交谈,对会议内容、目的和对策,均作了周密的研究与准备。这样英国人采取先下手为强的手法,会前即把西藏地方代表牢牢控制在手中。贝尔在《西藏过去与现在》一书中自供:“禁中国人入藏之举,对于防中国人在会议开始之际运动西藏代表之助手,故会议召开时,藏官准备已妥,一提出充分之证据,中国代表几不能反驳之。”
英国人惟恐藏方官员在会议中与中央代表会面后发生动摇,为此作了在会议期间不许其与中央代表来往的规定。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于1913年10月2日到达印度后,英国人不许陈与西藏代表接触。他们对西藏代表的一切行动,实行严密的控制与监视。陈贻范于10月23日电告北洋政府说,英人对伦青夏扎诸人暗防甚密,不使与我通声气。
西姆拉会议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召开的。
(二)西姆拉会议概况
1913年10月13日至1914年7月3日,所谓的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北部的西姆拉召开,历时8个多月。出席会议的人员:中国中央政府代表为驻藏宣抚使陈贻范,副代表为驻藏副宣抚使王海平;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务大臣麦克马洪,副代表为前驻华公使罗斯,顾问为英驻锡金行政官贝尔;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为司伦夏扎·班觉多吉,助理人员为台吉赤门·诺布旺杰、乃谆堪穹旦巴塔杰、仁希(四品俗官)达多娃、五品官穹让寻巴、雪谆土登阿旺,三大寺各派1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麦克马洪主持,一开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即按照事先与英方秘密商妥的方案,首先提出六项要求:第一,今后中藏互不干涉对方之权利,确定西藏为独立国家,至尊的达赖喇嘛为西藏政教之君主。中英于光绪三十二年、西历1906年4月27日在北京签订条约时,因无西藏代表及其盖印,故而无效,非之国所宜遵行者(按:1906年中英条约承认中国在藏享有主权)。
第二,中国和西藏的边界,东北以西宁所属梅如岗立石处为界,然后沿东自马钦绷然雪山的河水向东迄于黄河头曲,东南以建昌的白塔为界。具体的边界是:北为昆仑山、阿尔旦达山、沿柴达木岭至荷西里岭,自巴康妥山岭至青海北面之巴拿马噶宋地方,经中国的甘肃省边界;旋折向南转经东南,包括果洛、霍尔科(即甘孜一带)、瞻对(今四川新龙县)、金川十八司地、明政土司及打箭炉;由此向南至四川与云南之交界处,又循西藏边界向西至日玛山(红山)为止。近期被汉方逐步侵占的这些地方,新取名为西康。上述诸境土地系归属西藏,居民亦系藏人,今后咸归西藏政府所有,历年所收税款亦应退还西藏政府。
第三,有关英藏通商方面,西历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订立之条约,由英国政府与西藏政府磋商,进行互利修改,不与中国相干。第四,由于以往互生恶感之两民族将来杂居一地必多龃龉,中国即不在西藏征税,中国官兵驻藏将骚扰西藏政府、百姓众生,为目前及长远相安之计,今后不准中国大臣、官员、军队、百姓等入藏侨居。中国商人非持有西藏政府发给之护照者,不得入藏。第五,第三世达赖喇嘛曾前往蒙古传播佛教,并与其僧徒有约;其活佛哲布尊丹巴的转世法身,下属法师、官员派充,所有委派之下发,悉由达赖喇嘛继续行之。蒙古、中国有僧徒入藏及以财物布施寺院者,蒙古、中国地区之佛教僧徒尊达赖喇嘛为教主者,仍一律按旧规行之。
第六,中国官兵、百姓勒索、抢掠西藏政府之财物,掠取瞻对各县之物资、税款,对德格地方的藏政府百姓以及尼泊尔、拉达克商人等之屠杀、财物之抢劫、房屋之焚烧毁坏等,西藏不能受此亏耗,中国应立字据尽速予以赔偿。
夏扎这个议案的目的,是要割断西藏地方与中国中央政府的一切联系,把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等大片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以制造“独立”,实际上使之成为英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陈贻范于10月23日致电北洋政府说:“英人以贝尔主持一切。此人沉鸷多谋,伦钦夏扎诸人全在其掌握之中。此次藏方所提条款英文本,文字甚佳,显为英人主谋”
11月1日,陈贻范根据北洋政府的指示,对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所提议案提出了答复意见书。陈贻范在答复意见中回顾了汉藏的历史联系,阐明了西藏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之部分的理由,并提出7条提案,其内容如下:
“一、缔约各方一致同意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对此,西藏政府与英国政府均不得制造纠葛。过去中国对西藏之统治西藏仍需照旧予以尊重。对此,英国政府亦应作出承诺。中华民国允准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英国政府亦不得将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区划入英国范围。
二、中华民国政府得委派长官一人常驻拉萨,其权限与待遇仍按旧例;并得设卫队2600名,其中1000名驻扎拉萨外其余1600名由该长官斟酌分驻各处。
三、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但根据1904年9月7日英藏条约第5款所载(并经1906年中英“藏印续约”所肯定),对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晤有关商务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员、百姓因心向汉方而身遭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许一律释放、给还。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项要求,可以进行商谈。
六、前订之通商条约,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条约,如需进行修改,应由缔约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续约”第三款之规定商议修改。
七、关于中藏边界,现附上标明大体界线的略图一份。”
陈贻范提出的答复意见书及7条提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独立”,对西藏与邻省分界问题,也坚持了原界。这样,两个议案悬殊很大,会上围绕着西藏地区的范围和西藏独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英国代表经过1个多月的观察后,鉴于当时直接提出“西藏独立”的时机还不成熟,于11月中下旬以所谓调解人的身分提出:会议转入小组会,由中、藏彼此开会讨论。英国借口中、藏两方议案悬殊,要求集中讨论所谓中国与西藏的边界问题,以便为它尔后提出划分内、外藏的阴谋作准备。自此中藏开会。
1914年1月12日,恢复全体会议。中国中央政府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各自提出了对所谓中、藏边界问题的申述书。英国代表麦克马洪貌似公允,以“调停人”的姿态决定:将陈贻范和夏扎的申述书,交由英方代表详细审阅后,提出调停意见。2月17日,英国代表公开提出了划分内藏与外藏的建议:外藏为金沙江以西地区。外藏完全脱离中国,境内一切权力由西藏政府管理,中国政府不得干预,即由藏人自治;内藏为金沙江以东地区,归汉藏共管。英国这一建议,是妄图先将所谓外藏从中国分割出去,置于英国控制之下,用外藏自治之名,行西藏独立之实,而暂以内藏为缓冲地带,待其在藏势力进一步巩固后再行进占。
对英国这一建议,西藏代表假意表示不能接受,而要求维持西藏所提原案。中央政府代表则于3月8日被迫同意划分西藏为内、外藏。3月11日,英国代表提出所谓划分内外藏“调停约稿”11条,限定中国代表在一星期内答复,否则谈判即行破裂。陈贻范与英国代表进行逐条磋商。
4月27日,英国代表将“调停约稿”11条作了部分修改后,抛出了一个条约草案,其要点为:中英政府承认西藏在中国宗主权之下,并承认外藏之自治权,不干涉外藏行政;中国得派一驻藏大员,其卫队不超过300人,此外中国政府不得向外藏派驻军队,不驻文武官员,3个月内从外藏撤出中国所驻官兵;英国亦不在西藏派驻官员和军队,不办殖民事宜;中国和西藏政府不得签订有关藏务之条约、合同,也不得与别国签订;英国在西藏之商务享受最惠国待遇;所有西藏边界及内外藏分界,以红、蓝线绘明于本约附图内;条约译成中、英、藏文,内容一致,如因解释文本发生辩论,应以英文为难。
英藏代表在草约上先行签字,然后强迫中央代表陈贻范签字。麦克马洪以最后通牒的口吻威胁说:“条约已与藏方代表草签,不许改动,如果中国不立即签字,则草约中第二、第四对中国有利的两款将全行删去,即宣布会议破裂,英国将直接与西藏订约,并不再与中国商议双方的事务。”陈贻范迫于压力,在草约和交换文书及所附地图上签字。但在草签前,陈贻范郑重声明:“画行(草签)与签押(正式签字),当截然分为两事”,正式签字“必须奉有训令而后可”,我“将本日会议情形,即行电京,接有复电,立即转达”,“如政府不认,尚可作废。”此点英方表示同意。
北洋政府外交部接到陈贻范的电报后,于28日当即复电:“英员仅许以一隅之地,划归青海,迫我承认,殊堪诧异,执事受迫画行,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如英专员愿意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固不愿遂行停议也。英专员如何答复,速电外交部。”翌日,北洋政府国务院又将此事电告驻西藏办事长官陆兴祺:“陈贻范未奉政府训条,贸然画行,错误已极,万难承认,已由外交部电饬取消矣。”
“西姆拉条约”的内容和中国代表草签的消息在报纸上披露后,立即引起全国舆论的反对,尤以新疆、四川、青海、云南诸省的督抚长官及群众团体为烈。痛斥陈贻范“庸臣误国,良可痛心!”袁世凯政府鉴于众怒难犯,一面电示陈贻范,一面于5月1日照会英国驻北京公使,声明界务一端,不能承认。
7月3日,举行正式签字会议。麦克马洪对中国代表说:“所议约稿,可称公允,询属中、英、藏解决藏事之唯一办法。”问陈贻范能不能签字?陈贻范答复说:奉政府训令,令勿签押。并奉命向本会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件,本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麦克马洪便把陈贻范支开,同夏扎在条约上签了字,并发表一个声明。声明英、藏双方业经承认草签条约,因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只要中国拒绝在该条约上签字,中国将排除享受由于该条约所发生的一切权利。签字后,麦克马洪哀叹说:中国代表不能一同签字,可为叹惜.
7月3日和7日,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两次照会英国政府: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签字,并不能承认未经中国政府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的文牍。
西方学者评论说:西姆拉会议,就在这样一种外交的混乱状态中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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