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4年7月3日未经中国代表签字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其内容除个别地方有变动外,基本上与上述英国炮制的“条约草案”相同。从整个条约及其附件来看,英国企图通过这个条约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使之成为自己的附庸国;二是只给中国中央政府留个“宗主权”的空名,以充当一名听话的配角;三是想用订立条约的方式,瞒天过海,从法律上将其吞并中国领土的非法行为合法化。然而,由于这个条约是非法和无效的,英国的“目的”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首先,中国政府代表没有在条约上正式签字,该条约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和承认。既然如此,从法律上讲,这个条约对中国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政府代表虽然在条约上进行了草签,但根据国际条约法,草签和正式签字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缔约国代表草签条约只能作为代表对约文的认定,证明条约文本是“作准定本”,正式签署才能“表示受条约拘柬之同意”。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麦克奈尔也指出,草签的作用在于“保证约文的确实”。可见,仅仅经过草签的“西姆拉条约”,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国际条约法认为:正式签字是不可少的。作为对条约文本的认证,正式签字最重要的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全体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未授权代表的签字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9、第51条中规定:正式签署和本国政府的批准,条约才有效;如果本国政府拒绝批准,条约无效;因欺诈行为而缔结的条约无效;因威胁行为强迫代表签字取得的条约无效。中国代表不仅没有在“西姆拉条约”上正式签字,而且在草签的谈判中,英国代表还肆意对中国代表进行威胁与欺诈,所以这个条约是非法无效的。
其次,西藏地方政府无缔约权。《奥本海国际法》规定:“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成的组织间订立的在缔约各方之间创设法律权和义务的契约性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甲)称条约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由此可见,国家或国际人格者,是条约的基本构成要素。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一个国家有了主权,才有缔约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可见缔约权的存在,是以国家、国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国家主权不能分割,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因此,任何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等,均无权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根据本国法律经中央政府授权。西藏不是一个国家,而只是中国所属领土地方的一个行政区。所以,不能享有一个独立国家的缔约权,它根本没有与外国签订条约的权力。既然如此,西藏地方当局擅自同任何别国达成的任何协议,在国际法上都没有国际条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众所周知,西藏地方政府在西姆拉会议中的所谓平等地位和缔约权问题,并不是中国政府所同意的,而是英国以高压手段和强权政治一再坚持并企图强迫中国政府所接受的。事实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西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缔约权,更没有承认西藏可以脱离中央政府有独立的缔约权。恰恰相反,中国中央政府曾一再提出“西藏代表的地位问题”。如:1913年8月25日,英国代表照会中国政府,声称“贵国政府已派员商议,即承认三方面平等之宗旨”,“而本政府定十月十五日在西姆拉开议”。中国政府收到英国的照会后,即于8月29日照会英国,再次提出了西藏的地位问题:“指出贵国政府认为本国已承认三国平等似有误会,或系译文弄错,请查照更正为盼”。照会遭英国拒绝后,中国政府仍然训令中国代表陈贻范:“会议签议之际应力争中、英并列,藏员随同签押”。在西姆拉会议中,中国代表也一再否认西藏的平等地位及独立缔约权。1913年11月1日,陈贻范在所提议案中特别强调,西藏在外交、军事方面均应按中国之指示办理,非经过中国政府同意,不得与任何外国进行交涉。1914年4月15日,陈贻范同英方副代表罗斯谈判“西姆拉条约”草案时,首先向罗斯提出:反对在其草案序言中把西藏与中国和英国列为平等地位。既然西藏是中国地方的一个行政区而无缔约权,那么,在没有中国中央政府授权的情况下,西藏地方代表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自然是无效的。
正因为“西姆拉条约”是非法无效的,所以历来为中国政府所否认。英国与西藏地方签订“西姆拉条约”之际,中国代表陈贻范再次正式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件,本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1921年1月19日,北洋政府外交部向英国驻华公使指出:西姆拉会议,违反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其中第二款明文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不能据为事实”,“西藏为中国之完全领土,界址按自然四至,不得更动”。1935年11月2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刘司长与英国驻华使馆秘书裨德本谈话时再次指出,对于“未尝正式缔结之”西姆拉条约,“中国政府殊不能认为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再指出“西姆拉条约”的非法性,坚决予以否认。
再次,西姆拉会议的议题中,根本没有中印边界问题。西姆拉会议的历次照会中,从来没有提到要划定中印边界。与会的任何一个代表的全权证书上,也没有提到西藏与印度之间的划界问题。会议期间的三方讨论中,从来未讨论过这个问题。在西姆拉会议的原始记录中,也找不到关于讨论中印边界的任何记载。《艾奇逊条约集》1929年原版也写道:会议目的是要“解决有关中藏边境事宜”。事实上,英、藏在德里“秘密换文”,始终是瞒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进行的,中国政府根本不知道此事。“麦克马洪线”是英国为侵略中国西藏背着中国政府而一手炮制出来的,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自然不能力中国政府所承认。
正因为“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所以自1914年3月以来,英国政府长期不敢公布,英印政府的官方测绘机构“印度测绘局”,直到1938年出版的《西藏和邻国》官方地图,英国皇家制图员约翰·巴索罗缪所绘制有1940年牛津高级地图集所载《印度》一图,都没有划出“麦克马洪线”。后来印度总理尼赫鲁在他著的《印度的发现》一书所附的(1945年的印度)地图中,同样没有按照“麦克马洪线”来描绘中印边界线。
“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大片领土,不仅在历史上长期处于中国西藏地方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而且即使在“麦克马洪线”炮制出来以后,中国方面仍然继续在上述地区实施管辖。这种有效管辖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的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和战争结束后,英属印度政府竟派兵侵入传统习惯边界线以北的部分地区,如瓦弄、噶拉塘等。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就一再向英印政府提出抗议。甚至连西藏地方政府,都从来没有承认所谓麦克马洪线的合法性,一再对英国及印度侵占该线以南中国领土的非法行为提出抗议,并多次发表声明和照会,坚决否认所谓西姆拉条约、英藏换文及“麦克马洪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西藏、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然而,英帝国主义按照其所谓印度安全战略和边境政策,侵略西藏、新疆,妄图变西藏为英国控制下的缓冲国。英帝国主义策划召开了“西姆拉会议”,炮制了“麦克马洪线”,提出了关于所谓阿克赛钦问题的种种方案,企图用割裂中国领土的手法达到其侵略中国的目的。英帝国主义侵略西藏、新疆虽已成为历史,但遗患未除,为尔后中印边界问题的解决制造了障碍,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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