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7年印度摆脱了英帝国主义的统治,实现了国家独立,结束了殖民地的历史。独立后的印度,一方面由于刚从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同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国家存在着较深的矛盾,要求有一个国际和平环境来发展自己的国家。另一方面,它又继承了英帝国主义在南亚的地位和特权,甚至企图在原英印扩张的基础上寻求进一步发展。在中国西藏,印度从英国人手中全面接过了其特权利益,在拉萨设有驻藏代表,在亚东、江孜以及噶大克等地设有商业代表和贸易站,经营西藏的邮政、电报、电话,并在西藏设有12个驿站,在亚东、江孜等交通要地驻有武装部队。
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发展中印两国的友好关系,对印度政府采取团结与斗争相结合的方针,争取两国友好相处,但对于印度继承英帝国主义在西藏的特权和特殊地位以及干涉中国内政方面则进行了斗争。对印度在西藏所获得的特权,原则上主张坚决废除,但鉴于中印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在宗教及商业上的紧密联系,在具体做法上则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步骤。1952年2月,印度政府交给中国一份《关于印度在西藏利益现状》的备忘录,共开列了七项:一、驻拉萨的使团;二、驻江孜和亚东的商务代表处;三、驻噶大克的商务代表处;四、在商业市场以外地方进行商业的权利;五、在到江孜的商路上的邮政及电讯机关;六、驻江孜的军事卫乓;七、朝圣的权利。印度政府在备忘录中说这些权利“是由于惯例和协定而产生的”。6月14日,周恩来总理针对印度政府历次来照所提它在西藏的各种利益,向印度驻华大使提出新中国与印度在中国西藏建立关系的原则,周总理指出:“中国同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的现存情况,是英国过去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英国政府与旧中国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现在已不复存在了。因此,新中国与新的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要通过协商重新建立起来,这是应该首先声明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指明,印度政府沿袭英国政府在西藏的特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已不复存在。
但印度政府却仍然无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于1953年8月向中国政府提出其驻亚东和江孜一带的武装卫队要进行换防,同时提出印度驻锡金首府甘托克的政治代表要来西藏“视察”驿站;后又就印度商队去西藏阿里地区经商所携带的无线电收发报机被中国边防检查站封存一事,提出要与中国政府进行交涉。印方提出的这些事,涉及中国主权,中国政府在陆续答复印度政府时表示,一、关于武装卫队,印度政府提出要派兵前来亚东、江孜换防一事,中国政府认为,这不是一个普通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中国独立自主和领土主权完整的问题,如果印度政府提出撤回这些武装卫队,作为解决中印在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一个步骤,这是中国政府所欢迎的,若为换防,中国政府不同意。二、关于视察驿站,中国政府表示,印驻锡金专员来藏应按国际惯例持护照经中国政府签证来藏,中国方面自当给予应有的礼遇。由于驿站问题尚待解决,这次来只能当作一种临时性措施,决不是旧例的沿用。三、关于印度商队无线电收发报机被封存一事,按照中国的法令,印度商队来西藏经商所自行携带的无线电收发报机本应没收,但为照顾中印两国关系,中国边防检查站将其封存,在印度商队离境时发还。9月2日,印度政府总理尼赫鲁致电中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建议两国政府尽早就中印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10月15日,周恩来总理复信尼赫鲁总理,同意就中印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并建议于12月在北京开始。1953年12月31日,印度政府派遣的代表团在北京与中国政府就中印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开始谈判。谈判的第一天,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先提出了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准则,并说明谈判的任务是“解决两国问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周恩来总理说:“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一天地好起来。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象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能拿出来谈”。印度方面同意以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谈判的原则。
在谈判中,中方主要坚持两点:一、只谈判解决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不成熟的问题如边界问题留待以后再说,以便此次谈判容易达成协议,中印关系能够向前发展;二、印度在西藏沿袭的各种特权应该取消,但鉴于以往贸易和朝圣的惯例,凡不涉及中国主权的可以适当保留。经过4个月的谈判和协商,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政府在北京签定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政府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协议书上第一次确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它运用于解决中印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问题。协定中规定,中国政府在新德里、加尔各答、噶伦堡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印度政府在亚东,江孜、噶大克设立商务代理处;指定中国西藏某些地方和印度某些地方为贸易市场;规定了两国香客朝圣事宜;规定了双方商人和香客的出入和往来过境事宜等。同日,中印双方还以互换照会方式规定印度政府将其驻在亚东和江孜的武装部队全部撤退,将其在中国西藏地方的邮政、电报、电话等企业及其设备和12个驿站全部按合理价格移交中国政府。根据协定,从互换照会之日(1954年4月29日)起6个月内印度陆续撤走驻亚东、江孜的武装卫队,并将其在西藏的上述企业、设备和12个驿站全部按合理价格移交给中国政府。由于财产清点和估价工作进行了11个月,1955年4月、日,在拉萨举行了正式交接仪式。至此,妥善解决了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所面临的包括过去英国侵略中国西藏过程中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5月,尼赫鲁在印度议会说:就西藏而言,协定是对那里现存(西藏和平解放后)情况的承认,印度接受这一协定就放弃了英国在西藏的帝国主义遗产。
周恩来总理1954年6月应邀访问印度期间,具体地阐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认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处理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而且适用于处理一般国际关系。后来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进一步向全世界阐明了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亚洲和国际形势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尼赫鲁政府对华政策具有两面性。在公开场合尼赫鲁政府大谈建立印中友好关系,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放弃在西藏的特权;同时,又对华奉行扩张主义政策,加强印中边境地区兵力,强化在边界问题上的立场,继续支持西藏上层反动分子的分裂活动。当年印度有关当事者在80年代陆续披露了这一时期印度对中国奉行的“两面政策”。印度前外交秘书考尔1986年6月15日在《印度周刊》上撰文说:尼赫鲁于1954年指示他(即考尔)在五项原则协议(即《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政府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引者注)签字后不久即下令印度的行政、防御和检查哨所延伸到“我们要求的边界线”,以维护“印度的安全与领土完整”。作为印度外交秘书的考尔,其所披露的情况是有相当可靠性的。
在两面政策之下,印度在中印通商和交通协定签定后不久,即在中印边界中段,侵占了中国的巨哇、曲惹、什布奇山口,和中印协定中所规定的中国同意开放的10个贸易市场之一的波林三多以及乌热、香扎、拉不底。在西段侵占了已里加斯。在东段,印度的武装力量陆续侵占了中印边界传统习惯线以北中国大片领土。印度尼赫鲁政府声称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但对于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期留下的遗产,却不能完全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印度对华政策的这种两面性,使“中印关系从一开始也同时存在着阴暗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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