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军人员(包括职工和随军家属,下同)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外籍华人的私人通信,不必经所在单位审查,由本人经当地邮局邮寄。
(2)我军人员与我驻外、援外人员的私人信件,送交外交部信使队转递(如本人愿意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的,也可以);与我其他出国人员的私信,一律通过国际邮政邮寄。
(3)我军人员一般不得与外国人(包括外国机构、团体)建立通信联系。如因工作需要建立通信联系时,一律报军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
(4)发往国外和港、澳、台的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谈论国家、军队机密,不准暴露个人身份,不准书写部队番号、代号,只写驻地门牌号或信箱。所有外寄信件,不得使用公用信笺、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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