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军事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犯罪的举报并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通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通报人的姓名、单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关于申诉:军事检察机关受理对军事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军事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基层军事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刑事处理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不服同级军事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大军区级军事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刑事处理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军事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下一级军事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不服同级和下级军事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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