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军人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军人同样享有。不过,由于军队地位和组织的特殊性,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军队代表都由人民解放军单独选举产生。我国1953年选举法就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单独进行选举,其选举办法另订之。1979年选举法将文字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这一规定,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全面规定了人民解放军参加选举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该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和规范军队的选举工作,保障军队和军人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6年10月,根据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对它进行了修正,并于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施行。新的《选举办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更趋于科学、合理,更能反映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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