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保障。
第一,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等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人身特别保护。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三,时间和待遇保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为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五,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根据代表法第39条的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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