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民主方面,军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主要指军人根据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其他途径,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第二,言论、出版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军人有依法以言论表达自己对国家、社会意见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军人通过文字、绘画、声音、图像等作品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是指军人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要求改善的建设性意见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军人及其亲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处分或处理,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减轻处理、或重新处理、或纠正不公正待遇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当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损害了军人及其亲属的权利和利益时,军人及其亲属有向有关机关告发,要求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自己或亲属正当权益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军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第四,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军人及其家属如果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受到损失,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五,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与质询的权利。这是军人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享有的权利。免责,是指军人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质询,是指军人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军队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人担负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使命,因此,在政治、民主、自由方面,军人不能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一些权利。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军人则不能同样享有这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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