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军人在担任人大代表以后,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享有的权利;
二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享有的权利;
三是执行职务时享有保障的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人大代表必须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军人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官兵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自己的意见,或者以书面的形式申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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