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1条规定: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这一规定与军官因提升职务而将军衔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有所不同。两者虽然都是提前晋升军衔,但前者属于奖励性的提前晋升,后者则是调整性的提前晋升。把提前晋升军官军衔等级作为一种奖励,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军衔制度中采用的普遍做法。我国1955年和1963年的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得提前晋级。1997年10月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也规定,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奖励与军官提前晋升军衔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行政奖励的作用,完善奖励机制,更好地利用军官军衔制度激发军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调动广大军官为国防事业建功立业的积极性。按照现行《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军官军衔提前晋级,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的突出功绩,应与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条件相同或相近;二是军官军衔的提前晋级只适用于上校以下军官;三是军官军衔提前晋级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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