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其他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12条具体规定了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这也是军官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