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4条按照军官服役的性质,将军官军衔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役军官军衔,另一类是预备役军官军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条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军官军衔条例对军官军衔的分类,与兵役法对兵役的分类是一致的。现役军官,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并担任军官职务的人员;预备役军官,则是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并担任军官职务的人员。根据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10条的规定,预备役军官的来源,一是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退出现役的士兵;三是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四是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五是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在服役方式、权利义务等许多方面都有区别,这种区别,应该通过军衔的区分表现出来,以利于武装力量的指挥与管理。军官军衔条例主要规定现役军官军衔的各项内容,而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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