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薪字第461号通知等规定。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为:一是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每月40元;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士官。符合后三个条件的,每月20元。
夫妻分居补助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士官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士官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按月随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核准。
(5)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士官包括: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在舰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含)以上的已婚士官;在总装、海陆空军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以及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含)以上已婚士官;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已婚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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