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在编人员因公到部队团以上单位或地方出差、调动工作、退役以及义务兵入伍,在车船上、招待所、饭馆就餐,出差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机关或职工食堂就餐,出差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2)连以上建制部队调动途中,不分地区每人每天一律补助8元。
(3)在部队驻地附近出差,早出晚归,因误餐需要在市上或招待所就餐的,早餐标准为3元,午、晚餐标准为6元。
(4)出差在营以下部(分)队以及在航空兵、舰艇部队伙食单位就餐,按所到单位伙食灶别标准交费,除本人担负基本伙食费外,差额部分凭收据回原单位列差旅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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