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离休、退休,应当从下达离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离休、退休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划入安置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转业干部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储存,在其购买、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时,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个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牺牲、病故后,应当从牺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其合法继承人结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受到降职、降衔、降级处分后,应当从降职、降衔、降级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职级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应当从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下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予以保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若继续服现役,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