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和保留人才,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总政、总后根据军委批转的《2001年至2010年军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的有关原则精神,就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如何计算住房补贴问题进行了明确。(1)在给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的年限时,将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2)确定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历的相应学制为准。(3)各级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的在校学习时间,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财务部门。(4)军官、文职干部(含离休、退休干部)已经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为其重新填写《一次算清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按现行规定办理。(5)现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在校学习时间的住房补贴,由原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查核算后,填写《一次算清住房补贴审批表》,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审定之后,一次记人个人住房资金账户。(6)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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