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是一个颇为流行且又十分特定的概念,当人们为了特别突出强调心目中感到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展现自我的基本价值和崇高的目标时,往往都会有意识地使用到它,并且还会附加若干特有的限定词,诸如民族尊严、国家尊严、人性尊严、人格尊严、学术尊严,等等。
从逻辑的角度着眼,“尊严”显然是具有不同层次的,对于整个人类,最基本的尊严应该是人性尊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维护人性尊严的原则写入了宪法。我们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开始逐渐认识并重视倡导“以人为本”,讲求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彻底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束缚,这确是一个划时代的、根本性的思想转变。就人类文明而言,无论是从法治和逻辑意义,还是从实际内容来看,维护人性尊严都应被视为“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之一。
人性尊严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真正确立起人性尊严的理念首先需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各个方面的认知,比如人性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个性化取向、人性与思想、人性的欲望、人性与法治、人性与人治,等等。对于中国人来说,正确认知人性尊严的确又是一个需要进行思想启蒙的复杂课题。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民是始终分离的,一般都是重“民”,讲“民本”,而不是“人本”,因而也就缺乏尊重人性价值、重视人权的基因,再加上专制主义集权政治统治的压抑,使得人本思想、个人主义(其实在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并不存在健全的个人主义,存有的恐怕只是利己主义)几乎难以正常生成。这是中国文化的特点,也是中西文化差异的一个基本体现。就尊严本身来说,中国传统思维所侧重的主要是在其伦理道德层面,尤为突出等级之间的差别,因而相对地忽视了其自身的法权意义。例如“仁”,在孔子思想中是一个很高的道德标准,其中亦包含有尊严的含义。胡适在其晚年时就曾经说过,关于仁,孔子有深浅不同的说法。“对樊迟,资质差一点的,他就说‘仁’是‘爱人’;但对颜回,天分很高的,另有一种说法。如‘杀身以成仁,毋求生以害仁’,这个‘仁’字是说人类的尊严”(参见胡颂平编著:《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在中国思想史的演进中,随着中西文化交融的加深,思想界对人性的认知进入近代思维的范畴之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五四思想启蒙的主题之一正是珍重人性的价值与思想的自由,张扬个性、反对奴性,伸张人权、反对人治。当时,在先进知识分子的视野中,人权思想的普及与科学、民主的传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陈独秀就认识到:人权是民主的基础。而在中国,由于长期的专制主义统治,使得人们已经完全丧失了“自主之权”和“独立自主之人格”。因此,在《青年》杂志的创刊号上,他向世人公开阐明了自己的人文社会理想:要争其“各自自主之权”,“完其自主独立自由之人格”,以实现人的根本解放。这是因为,“等一人也,各有自主之权,绝无奴隶他人之权利,亦绝无以奴自处之义务”(《敬告青年》,《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而“我有手足,自谋温饱; 我有口舌,自陈好恶; 我有心思,自崇所信; 决不认人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同上,第5页)。
陈独秀把“人权”看作是近世文明的主要特征。他非常赞赏法兰西民族为争取“人权”、实现“人权”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法兰西革命以前,欧洲之国家与社会,无不建设于君主与贵族特权之上,视人类之有独立自由人格者,唯少数之君主与贵族而已; 其余大多数之人民,皆附属于特权者之奴隶,无自由权利可言也。自千七百八十九年,法兰西拉飞耶特(L-afayette 美国独立宣言书亦其所作)之《人权宣言》(La 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 hommes )刊布中外,欧罗巴之人心,若梦之觉,若醉之醒,晓然于人权之可贵,群起而抗其君主,仆其贵族,列国宪章,赖以成立”(《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同上,第10―11页)。
还应当指出,陈独秀从维护独立人格的基本立场出发,断然否定所谓“民贵君轻”、“民为邦本”、“民本主义”的民主含义。他毫不留情地抨击某些舆论,用这些概念来附会民主主义是极其有害的谬说。“此等仁民爱民为民之民本主义(民本主义,乃日本人用以影射民主主义者也。其或径用西文Democracy而未敢公言民主者,回避其政府之干涉耳),皆自根本上取消国民之人格,而与以人民为主体,由民主义之民主政治,绝非一物”。若以中国“古时之民本主义为现代之民主主义,是所谓蒙马以虎皮耳,换汤不换药耳。毋怪乎今日之中国,名为共和而实不至也。即以今日名共和而实不至之国体而论,亦与君道臣节名教纲常,绝无融合会通之余地”(《再质问<东方>杂志记者》,同上,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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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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