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有关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1949年建国以后主要有两次。一次是五十年代初,第二次是五十年代中期。两次争论的焦点,都集中在工会对待工人当前现实利益应取的立场和方针上。
两种不同的认识
从1920年代初,由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织和领导、以维护工人利益为己任,团结工人向资本家,向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进行斗争的工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其社会地位、作用,以及与共产党各级组织、国有企业行政的关系等就成了一个新的课题。其中带有根本性质的是,工会在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同时,是否具有自己组织上的独立性;在肯定工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是否承认也存在着矛盾;工会在调节工人与行政的矛盾中,是否有维护工人利益的责任。归结到一点,维护工人的权益是否还应是工会的主要任务?
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党内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以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刘少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李立三(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为一方的基本认识是,工人与国家基本利益一致,但也存在着矛盾。邓子恢认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人员与企业行政人员在维护国家和工人自己的利益方面,“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因任务不同,“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他主张,在公营工厂中,工会仍有“代表工人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形成为“厂方的附属品”。(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1950年7月。《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42—145页。)刘少奇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公营、私营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内部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关系。那种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就是主人,不存在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刘少奇在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50年11月29日。《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64页。)李立三也曾专就“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公私兼顾问题”作过讲话。(李立三:《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公私兼顾问题——在北京各机关党委和〈学习〉杂志联合主办的报告会上的讲话》,1951年4月11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85—197页。)1951年9月,李立三在为全总起草的《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公营企业中仍存在着“公私利益”的矛盾。这个矛盾反映的是“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其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他主张,工会组织一方面应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性,对工人群众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公私利益矛盾的问题上,工会又应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的任务。(李立三:《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1951年9月28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06—212页。)
以高岗(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为代表的一方则持另一种意见,他认为在公营工厂中,没有阶级剥削,没有阶级矛盾,行政与工会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与工会没有立场的不同。他认为邓子恢的意见,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工人利益的问题上,工会应与行政采取一致的立场。(《东北日报》社论稿:《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1951年4月。《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73—184页)
面对两种对立的不同意见,1951年10月2日,李立三向毛泽东主席写了报告,谈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李立三在报告中说: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有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协调的方法,即用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李立三明确表示:“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李立三:《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1951年10月2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13―216页。)
毛泽东对工会工作十分重视。1950年12月22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北局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厂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毛还认为,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主要是工厂企业中,党、工会与群众关系不正常,脱离群众的现象很多。因此,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毛泽东《对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报告的批示》,1950年12月30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64页。)但到1951年这个时候,毛泽东考虑问题的角度有了变化,因而否决了李立三的意见。他在中央的一个文件上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
中共中央随即在1951年11月批准成立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负责指导全总党组工作。实际上是由这个党组干事会来领导批判李立三,改组全总党组。
12月13日,党组干事会领导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即: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对全国总工会工作进行检查,会议由李富春主持。12月20日,李富春作《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的结论报告,指出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上“有三个最主要的错误”:一是把行政、支部、工会三方面工作分裂开来,“结果就把职工会变成完全狭隘的经济主义的组织”;二是“否定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三是“领导方法是主观的,形式的,事务主义的,甚至于家长制度的”。(李富春:《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1951年12月20日在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上的结论〉。《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71—282页)
12月21日,不是党组干事会成员的陈伯达以他的特殊身份(毛泽东的政治秘书)在会上作定调发言,指责李立三关于公营企业中也应遵循“公私兼顾”的原则的主张,是“分配中心论”。断言:“这是工会工作的路线错误,是工会工作的方针错误”。(陈伯达在全总党组扩大会上的发言,1951年12月21日。)
会议于1951年12月22日通过《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结论说:“总之,李立三同志在工会工作上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他的狭隘的经济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乃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这种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1951年1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95—301页。)
由此,李立三被免去了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