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与党内腐败现象的斗争便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党成立80多年来,既是为争取国家独立自由、人民民主的过程,也是不断克服党内腐败、保持肌体健康,维护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过程。
1.最早的反贪文件。1921年党的一大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明确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2年党的二大将“纪律”列入党章,并出台了关于纪律检查的条文和对党员违纪行为予以处分的简单规定。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对贪污腐败的文件。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然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中央要求各级党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央局。”
2.最早的反贪专门机构。1927年4月,中共五大第一次提出了“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设立的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席王荷波。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该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或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执行。
3.最早开展的大规模反贪运动和最早的反贪法令。1932年初至1934年秋,中共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重点是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此次运动中建立了控告局,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检举活动。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该训令是党内第一个反腐败的法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有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当时,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部长谢开松因官僚作风严重、生活腐化堕落被查处;1932年5月9日,江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伏法,打响了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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