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手中握有决策权,而参与决策的过程往往又成为某些人堂而皇之地以权谋私的过程。例如,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些官员会提议甚至决定将一项工程给予其亲朋好友或“合作伙伴”的公司承建,然后从中秘密接受好处。为防止此类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发生,英国针对高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即: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要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利益内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及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其重点和目的是查找出可能构成冲突的利益关系,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这一利益声明制度简单易行,特别对我国防止建筑领域的腐败具有借鉴意义。
制度规定
英国的利益声明制度要求高官在参与某一事项的辩论、决议、决策之前,先要说明自己与该事项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其目的是让同僚们了解其既有的或潜在的相关利益,甄别其言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19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在议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任何辩论或议程中,在与其他议员、部长、文官就某事项交涉或交换意见时,议员必须首先声明个人的有关利益或任何性质的好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是过去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
利益口头声明比利益书面申报范围更广,除现有利益外,增加了过去曾存在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而公开未来利益可能更必要。如果一项立法或事项与议员的预期经济利益有关,可能给他带来好处,这时“坦白”是至关重要的。议员要首先自我判断一下,他的经济利益是否与将要进行的辩论、会议、议程等有关联,如果会引起别人对他公正行事的怀疑,就必须声明。发言时先声明个人利益,再进入正题。多次审议同一事项时,只在第一次声明。
声明的场合
需要声明个人利益的有以下场合:议会辩论、审议法律草案、常设委员会会议、建议修改议案或动议等。自1995年起,提出书面动议或者签名附和动议时也要声明个人利益,并在议事日程表本人名字后打印上“R”的标志,或者在申请动议表格的相关栏目中注上记号。印有“R”的标志,说明有利益声明,否则便被认为没有需要声明的利益。
限制和回避
当议员所申明的利益发生冲突,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限制或回避。譬如,当一名议员曾经或正在或将要从议会之外的某个单位(或个人)接受经济好处,他就不能主动提议涉及那个单位或类似单位、行业的事务或利益的议会议程,包括不能提出议案或请愿,不能要求休会或辩论,不能提出动议、修正案、草案报告,不能附议等。同样,在议会辩论中,他不能发表任何有游说性质的讲话。如果议员是一个公司的董事,他就不能在议会任何活动中为该公司争取减税、补助、限制竞争等特别优待,也不能主动提出涉及类似公司或行业的议程。如果议员担任一个行业协会、工会、专业技术机构、慈善组织等的顾问,他就不能提倡给那个组织以优惠政策,也不能从言行上支持针对那个组织的运动。如果议员的住宿由一个地方政府无偿提供,他就不能为那个地方政府争取好处。如果议员在某个公司有经济利益,他就不能参加解决涉及该公司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