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对于打官司我并不陌生。然而,亲身经历一场诉讼后,我深感学法与用法之间、法律与现实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
2001年8月,刚刚毕业后的我应聘到一家杂志社做编辑工作。在办工作证时,部主任林然要求上交毕业证或押金作抵押。由于不想交出惟一的毕业证,我交了2000元,尽管知道单位收抵押金不合理,但刚出校门的我也没敢提出异议,只是要求林然出具了收据并下意识地复印了几份,我想只要有收据,押金是不会丢的。
我所在的部门是创收部门,挣钱是第一业务。有单位要宣传时我得闭门造车,拼命工作;无人问津时,所谓的“编辑”也要满世界跑拉广告,有时还须用些手段逼着人家宣传。这样的工作对我来说真是惊心动魄。一个月后,我终于忍受不了这种“近乎敲诈”的生活,提出辞职并上缴了所有证件。
然而,当我要求退还押金时,林然或避而不见或推说出差在外地,后又以我没能为部门创收为由说没收押金。无奈之下,我找到总编。林然当着总编的面说马上退还,可走出总编室就翻脸不承认。我把林然的行为告诉了总编,于是总编找来林然训斥一顿,然后让他去筹钱,让我把收据留下,下午找林然取钱。然而下午林然又称钱没凑齐。第二天,部门会计交给我1600元,说我曾在部门领过500元钱,所以要扣除400元工资,奖金就不扣了。当我要求打个1600元的收条,让会计签字,会计却不愿意给我办任何手续。
我走出部门办公室时,越想越窝火,想想工作时的卖力,拉广告时遭的白眼,出差时的辛苦,催钱时的奔波,林然的讽刺挖苦,再想想自己学了几年的法律,想想其他同事交的押金和自己追款的辛酸,我怎么也咽不下这份窝囊气。出一口气也罢,一时意气也罢,在同事的鼓励下,我于2001年11月4日将林然告上法庭。我的证据就是那份复印件。
一个月后,我在法庭上见到了林然。审理过程中,他的代理人称,收抵押金是报社授权而非林然个人行为,说我起诉主体有误,而且押金已全部退还。看到他们颠倒黑白说谎话,全然无认错之意,我断然拒绝对方提出的调解要求。
2002年4月15日,法院通知我去领判决书,结果是我的诉讼请求因无其他证据支持而被驳回。
平生第一次诉讼,使我刚踏出校门就上了一堂社会知识课,我也得出以下经验:不应太相信人而轻易交出收据;应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包括会计的证言,尽管他不一定给自己作证,但没有去做则是我的错;处理问题没有做到刚柔相济,维护正当权益时过于软弱,而法庭调解时却意气用事,从而一再丧失时机。回顾这次经历,我清醒了许多。接到一审判决后,我还一直想掩盖官司败诉的消息。如今终于鼓足勇气,将我的第一次诉讼经历全程记录下来,以期能给后来者提供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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