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在连队担任指导员。那年11月,我们连队的三名士官在外出办事途中,看到驻地一饭店门口围了许多人。驻足一看,只见一位抽泣的少女对一中年男子哀求道:“老板,求你把600元工钱给我吧。”那名男子一边推搡少女一边恶狠狠地说:“想要工钱就老老实实在我这儿干,想走就别想要工钱!”
原来,这位姑娘名叫李晓华,于当年8月从河南老家来新疆打工。根据招工信息,李姑娘来到这家饭店。经双方协商,饭店老板答应每月给她300元工资。谁知刚干了两个多月,李姑娘接到家里的电报,说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她回家服侍。当心急如焚的李姑娘提出回家并请老板支付600元工资时,老板却翻了脸。
看着少女孤立无助的伤心模样,三名战友决定帮助少女要回工钱。于是,他们便走上前,好言劝说老板支付工钱。谁知态度蛮横的老板不但不听,反而出口伤人:“当兵的不要多管闲事,不然别怪我不客气!”三人担心继续劝说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决定“智取”:三人走进饭店,点了600元钱的一大桌子菜吃了起来。结账时,他们对老板说:“这600元的饭钱就算我们替你支付李姑娘的工资。”说罢,三人将600元钱交给了打工妹。在老板还未作出反应前,他们离开了饭店。
回到连队后,三名战友将替打工妹要回工钱的经过向我作了详细汇报。我越听越觉得有问题,三人替打工妹讨回工钱的做法虽然维护了公道,可他们的做法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转移债务必须由债权人决定,作为债权人的饭店老板不同意债务转让,三名战友怎能随便转让他的债权呢?为避免三名战友成为被告,第二天,我带领三名战友携带600元钱来到该饭店,给老板赔礼道歉、退回了600元饭钱。同时,向饭店老板宣讲有关法律知识,指出他拒付李姑娘工钱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继续拒付工钱,我们将依法帮助李姑娘讨回公道。饭店老板深受启发,不仅承认了错误,心甘情愿地支付了李姑娘的600元工钱,又表示不追究我三名战友的法律责任。
此事得到了妥善解决,避免了三名战友见义勇为成为被告的尴尬。从此,我学习法律知识的劲头更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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