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廉 洁 征 兵 实 施 办 法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廉洁征兵工作,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本市征集兵员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监察部《廉洁征兵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廉洁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和接兵部队共同实施。
第三条 加强廉洁征兵的宣传教育。征兵工作展开前和实施过程中,各级征兵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广泛开展征兵廉政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体征接兵工作人员都懂得廉洁征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从而形成廉洁征兵的舆论环境,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征接兵工作人员廉洁征兵的自觉性。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是本地区廉洁征兵的责任人。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带头在征兵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为不合格兵员说情,不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要教育、管理、监督下级部门和征兵工作人员廉洁行政。
第五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私利。征兵办工作人员实行必要的轮岗制。
第六条 各部队接兵人员在接兵工作中,不得收受或索要应征公民及其家长的请吃和钱物;不得参加由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安排住宿、提供交通和通信工具等;不得单独走访应征公民家庭或约其到住地谈话。
第七条 各级征兵体检部门要制定各科室保证体检质量的规定和措施。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得以工作之便为应征青年降低体格标准,不得收受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任何好处。
第八条 各级征兵政审部门要制定政审工作准则,严格执行政审标准,不得在工作中收受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任何好处,不得隐瞒实情,漏审漏报政审材料。
第九条 各类学校不得为应征公民办理假毕业文凭,出具假学历证明。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为应征公民提供不真实的户籍、年龄、身份等各类证明。
第十条 对应征公民家庭进行访问,要由各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人员共同组成走访组一起进行。定兵后,无特殊情况不安排走访。
第十一条 兵员征集实行基层推荐制度,坚持基层初定、区县审定、定兵会确定三级定兵,每一级定兵都要严格掌握标准并由有关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区县定兵后,要在应征公民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实行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区县征兵办公室负责区县接兵人员的接待工作,为接兵部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接兵部队人员在区县和基层单位办理有关工作事项,应自理基本食宿费。有关基层单位按工作餐的标准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在征兵工作中,除市、区县征兵办公室在欢迎和欢送接兵部队时安排必要的招待餐以外,各级征接兵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实行工作餐制度。市、区县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一律用工作餐。
第十四条 市、区县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组,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和督查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人和事。
第十五条 对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征兵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动工作岗位直至调出征兵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对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接兵人员,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向所在部队通报情况,直至要求原单位调回。
第十七条 对向征接兵人员送钱、送物,请吃、请玩的应征公民及其家属,取消该应征公民批准入伍的资格,并根据情况对其本人及家属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违规违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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