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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日期:2007-08-27] 来源:  作者:李树青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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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通览《邓小平文选》,可以看出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内容是极为丰富的,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其形成不仅有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而且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完善的漫长过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27年秋收起义揭开土地革命战争序幕到建国前夕,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萌芽时期,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创始时期。

    第二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这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产生时期。

    第三阶段,1975年1月至9月,这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发展时期。

    第四阶段,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最终形成时期。

    从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邓小平法制思想既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历史的必然。

    首先,邓小平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其次,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对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

    再次,邓小平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硕果。

    综上所述,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作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性思想和理论,它的形成有其客观的根据和背景的。我们了解这一产生背景,可以更好地了解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这部分内容我们可以结合课本学习。概括起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和建设的各个关键时期,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构重要讲话和谈话,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论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和主张被党的文件和国家的宪法、法律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

    邓小平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具体实际,就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作了许多深刻论述,提出了新的观点和思想,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2.民主与专政

    3.民主与法制

    4.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是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民主程序,用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固定下来,使它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完备形态,以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侵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邓小平首先提出来的,是对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的一大发展。而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一是要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各种民主制度;二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民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与人权

    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权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民主包含着人权的内容和要求。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有效地维护和保障着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针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的种种霸权主义行径,邓小平同志在人权问题上发表了一系列论述,痛斥了西方世界的人权谬论,阐明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揭示了西方国家人权的实质,捍卫了我国主权。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坚持、反复强调的战略思想,也是邓小平同志“法制论”的精髓所在。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针

    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这十六个字是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完整指针。在这个方针中包括了对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制建设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都要有法律,都要有章可循。即要求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水平,努力建立起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

    (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派、武装部队,以及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社会主义法制的诸环节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每一环节都要切实抓好。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三、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和主张,被党的文件和国家的宪法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中,都包含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明确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届代表大会、历次中央全会和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宪法、法律中,都十分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江泽民同志不但继承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而且在民主法制理论问题上有一些新的突破,特别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理论的阐述,标志着我们党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不动摇,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表明了我们党对法的内涵极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在认识上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其理论和事件意义极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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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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