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李福林、张华君报道:“把士兵证当‘抵押’”,我险些挨了一个处分”。6月19日,成都军区某部法制教育课上,勤务分队战士刘明现身说法:“保密观念一刻都不能松懈。”
6月16日,周末。小刘请假外出时,驻地附近书店中的一本图书深深吸引了他,他想借阅。但书店规定,借书人必须登记并交押金。可小刘当时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书店老板说:“如果不交押金,把你的士兵证押在这里也行,我们对军人是十分信任的。”小刘想了想,以前在学校读书时也用“学生证”作抵押租过书,没有什么大不了,就用士兵证作抵押办理了借书登记。
小刘的这一做法,正好被路过的某部业务处长艾彬看在眼里,艾处长当即进行了制止。“士兵证本是军人的唯一证件,不能作抵押。更何况上面明确登记了个人姓名、部队番号、入伍年月等涉密内容,随意交由地方人员保管很容易泄密,如果让不法分子得到,后果将不堪设想。” 回到部队后,中心对士兵证的管理进行了专项教育。为了彻底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他们还明确作出规定:严禁将《士兵证》、《工作证》等证件当“抵押”,严禁转让、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因个人保管不当丢失、损坏,必须由当事人作出深刻检讨,单位确认原因后上报给机关办理;发生失泄密或其它重大问题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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