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辉同志的文章里,先后列举了美军1998年版的《联合信息行动》条令和2001年版的陆军《作战纲要》对“信息优势”的界定。事实上,美军不同的出版物、不同的年份,对“信息优势”的界定差别很大。比如其在2002年《国防报告》中称:所谓“信息优势”是指“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形式、将适当的信息传到适当的人手中,同时阻止对方取得同样的优势”。显然,仅从概念角度出发,我们还无法获取有益的结论。因此,不妨从战争实践来看看这一问题。
毋庸置疑,美军在近几场局部战争中的全胜表现与其绝对的信息优势是分不开的,但美军的胜利是一场综合优势。试想,伊拉克战争中,即便萨达姆掌握了制信息权,但他的萨姆导弹能打到美国本土去吗?不要说本土了,射程在几百公里的萨姆导弹可能连驻扎在沙特、巴林境内的美军也鞭长莫及。同样,即便美军不具备信息优势,在其强大的火力和兵力优势下,战场优势也不可能发生太大的逆转。因而,以信息优势替代战场优势实质上是一种形而上的逻辑思维。
就信息优势本身而言,它是建立在特定参照系下的一个概念。信息优势和兵力、火力优势有显著的不同:首先,信息优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战时的任何一个信息功能的破坏都可能影响到信息优势的状态。其次,信息优势是相对信息劣势的一方而言的,它不存在双赢的局面。信息优势的相对性表现在:整体的信息优势不能保证局部的信息优势,大多数时间的信息优势并不能保证每一时节的信息优势,当然也不能保证最终的信息优势。再次,信息优势是双方对抗的结果,也只有通过对抗才能获取信息优势。信息优势既取决于己,更取决于敌。战时信息优势的取得,不仅取决于较好的信息系统,更与指挥员和指挥机关对信息的处理和利用能力有关。比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前,不是没有获得恐怖分子会采取行动的信息,而是对这些信息没有及时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足够的阿拉伯语翻译。
由此可见,信息优势的确不是空泛化的概念,是具体的,可以量化的。从美军近年来的出版物看,信息优势包含四个方面的量化内容:信息获取能力的量化、信息传输能力的量化、信息处理能力的量化、信息对抗能力的量化。以信息传输能力为例,几年前美军就要求10分钟内建成完备、可靠的作战网络;10-60秒内接通战术通信系统通信信道和网络;在10秒内为200平方英里内的用户提供部队部署信息等。而这些能力量化的数据每年也都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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