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一种刑罚手段
客观地讲,死刑其实是一柄利弊兼有的双刃剑。兼容刑罚之报应性和功利性的死刑,存在着先天的有悖于刑罚的人道性和可纠正性等不合理因素,死刑是剥夺罪犯再犯罪能力的最彻底手段,同时也最容易断绝罪犯的自新悔过之路。因而,数百年来死刑的存与废问题一直成为人类争论不休的世界性焦点,卢梭、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家对死刑问题做过深入的哲学探讨。随着人道主义观念的普及,国际社会废除死刑已成主流观念,迄今已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有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在逐渐高涨。当然,就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传统而言,要在短期内废除死刑显然还时机尚未成熟,保留死刑依然是一种相对合理的现实选择,但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少用和慎用死刑应当成为中国死刑制度顺应国际人道主义潮流的基本趋势。
据统计,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死刑执行方法以枪决和绞刑为主,有56个国家采取枪决,47个国家采用绞刑,30个国家采用枪决、绞刑或两种以上的死刑执行方法。死刑行刑的人道化、以减少死囚临刑痛苦的方式执行死刑已经成为主流的刑罚理念。当然,残忍的酷刑基因在现代社会依然没有灭绝。当今世界,依然有2个国家采用斩首示众,有7个采用原始的石砸刑,即每个人都必须向死囚扔出自己的石头,这种石砸刑体现了社会成员共同行刑的理念,大家一起宣泄杀人的快感,同时也共同分担杀人的罪恶感。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寻求最少痛苦的行刑方式,以更人道的方式处死囚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枪决是一种死囚临刑时痛苦较小且较为经济的死刑执行方法,枪决部位通常是心脏、大脑等维持人体生命不可或缺的器官,由行刑队执行的枪决往往选择心脏为射击部位,死囚可能要较长时间才能死亡,并且实践中补射多枪的现象也并不鲜见,这无疑会增加死囚受刑时的痛苦。可见,致命性药物注射法相对于枪决显然更为安全、迅捷和经济。实践证明,在监狱等固定场所注射药物的方法可以明显减轻死囚受刑时的痛苦,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可以使执行场面保持肃穆而又安静的氛围,淡化刑场枪决的恐怖色彩。
近年来,采用致命性药物注射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式的死刑执行方法。美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电刑、毒气、枪决和注射致命药物等5种死刑执行方法,不过注射致命药物显然更为官方和公众所接受。制造俄克拉荷马大爆炸的凶手麦克维就是被注射致命药物处决的。
善待死囚最后的人权、允许死囚在临刑前会见家属、允许死囚保持其最后的尊严,尊重死囚尸体不受毁损的权利,这应当是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人道理念和文明信条。笔者想呼吁:在全国法院推广北京市法院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的做法,彻底摈弃在死囚姓名上打叉、挂牌游街示众等侮辱死囚人格尊严的中国式恶俗,坚决杜绝个别法院以前曾发生的将正在怀孕的妇女先行人工流产后再判处死刑的丧失司法伦理且严重违法的事件,严厉禁止在未征得死囚生前同意或其亲属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基于医用目的摘取死囚尸体器官的侵权行径。
准许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属,为死刑注入了人道的基因,也是司法人性化的生动体现。笔者希望司法界的临刑会见新举措为传统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带来新的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