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是由文学和音乐两种因素结合而成,缺一不可。因此,歌曲除了具有文学和音乐共同性的主题(指作品的主题思想)外,还有着音乐本身特殊性的主题(即歌曲中起动机作用的主导音型),而这个特殊性的主题又是为共同性的主题服务的,没有它则不能达到共同性主题反要达到的目的。
我们一谈起“主题发展”法,不外是作曲教科书上的重复法、移位法、模拟法、对比法、倒置法、开展法、约缩法、增添法、省略法、再现法、以及混合法等等。这些“法”都是前人经验的总结,对我们的创作有指导作用,肯定是应该学的;但是不要脱离实际地、机械地搬用。否则,即使懂了这些“法”,也不一定会运用它创作出好的歌曲。为了说明问题,我想把我学习作曲的一段经历谈谈。供初学作曲的志参考。
学习作曲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因不懂什么“主题发展法”,无法可循,只凭感情,信口成调,杂乱无章。碰巧也可能写成一两首歌曲。第二阶段学了一些“主题发展法”,但因没有经过消化,在作曲时反而被它捆住了手脚,写出的歌曲刻板聱牙、枯燥无味、唱者索然,好象是有了“法”反而失掉了法。第三阶段经过了向民间学习,开始进行民歌改编或者用民歌的主题去发展创作歌曲,并运用了第二阶段学来的“法”去分析民歌,由此也懂得了一些民歌的创作方法。经过这一段比较艰苦地劳动之后,我便不受那些“法”的约束而进入自由作曲的阶段了。这样好象摆脱了“法”反而有了法。从表面上看是这样一个ABA三段体的公式:无法——有法——无法。而实质上A段是真正无法,B段并非真正有法,再现的A段未必真正无法。构成这个公式的原因是:初学作曲时,由于没有理论指导,虽然盲目地进行了艺术实践,但在这个过程中还不能总结出经验来指导下一次实践;学了那些“法”之后,只是懂了一点教条,不能联系实际,这些“法”也就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后来用这些“法”去联系民间音乐时,才发现这些“法”也蕴藏在民间音乐的创作方法中,只是它不等于民歌作法的全部。当我进行了“有”理论指导的艺术实践之后,才摆脱了这些“法”的约束,而获得了自己所习惯的“法”。可见不管是多么好的方法、法则、法规,如果不联系实际,也不会变成自己的东西。这三个阶段的关系是:第一阶段因无“法”而要求我去寻“法”,第二阶段找到了“法”,虽然不会用,但它却给第三阶段打下了基础。
作曲好比线轴线,只要抽出了头,就能顺利地发展下去,如果抽邮的不是头,就会越越乱,最后变成一团糟。缕出的线头,就好比歌曲的主题,它的特殊性也不于此。它必须出现在全曲展开之前(引子、前奏、“帽儿头”或某些独立句聊外),由它作出发点,发展下去才能构成全曲。不可能用画龙点晴的办法,到了最后,再出现音乐的主题。
主题一般是用一个乐句构成的,常见的大体上有三种结构形态:
(一)由两个不同分解的乐汇组成。一般七字句的歌词,多采用此种形式。如:
蓝蓝的天上白云飘,
(二)由两个可以分解的乐汇组成。一般六字句或五五的十字句多采用此种形式。如:
东方红,太阳升,或工农兵学商,一齐来救亡,
(三)由三个可以分解的乐汇组成。一般三三四的十字句多采用此种形式。如:
别人都操场上去把兵练,或巧儿我采桑叶来养蚕,
除了上面三种基本形态之外,还有许多例外。如:
向前走,别退后,牺牲已到最后关头,
这个主题象是由三个乐汇组成,但又象由两个不完全对称的小乐句组成。这样的例子很多,这里不一一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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