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的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我们必须正视矛盾,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努力形成一套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一,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无论哪一个社会,人们只有首先解决了衣、食、住 、行等基本的生活问题,才有可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等方面的活动。“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明·王廷相《慎言·御民篇》)。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目前,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必须依靠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来解决。特别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更应通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来缩小同发达地区的差距,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庆阳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许多社会矛盾都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此,我们把推进庆阳经济社会“全面提速、科学发展”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攻石油和煤炭资源开发、绿色农产品加工、民俗文化旅游“黑绿文”三大产业开发,全力推进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实现了经济实力增强、财政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增收的目标。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人民内部矛盾明显减少、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近三年来,全市刑事发案率逐年下降,连续9次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评为社会治安良好地区,2001年和2005年分别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称号。
第二,严格掌握法律政策,坚持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十分复杂,尤其是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一部分人的合法要求与另一部分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为此,一定要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工作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重点应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予以疏导和化解,坚决反对和防止用压服的办法、强迫命令的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能把非对抗性的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来处理,绝不允许轻易动用警力和使用警械。同时,坚持依法办事,一方面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对有些人民内部矛盾应敢于和善于依法管理、依法裁决。对那些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以及在群体事件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委、政府的形象。
第三,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扶助弱势群体及社会成员摆脱困难、抵御风险的重要途径,是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以及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当前,由于再分配体制不健全,保障性收入分配不到位,低收入层与高收入层的差距日益拉大,收入悬殊、贫富不均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普遍,一部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者和农村贫困户,形成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应当通过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突出的是落实好涉及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各项措施,落实好关于社会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好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措施,加大收入分配政策调节力度。特别在一些贫困人口相对较多、就业空间相对狭窄的地区,对这个问题更应引起足够重视。应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件大事,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
第四,正确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在化解利益矛盾中实现和谐。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 “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下,加大政策调控力度,正确处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区域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缩小利益差距,减少利益摩擦,化解利益矛盾,实现利益和谐。应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反对和纠正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资源利用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等各种错误行为。应把握好最大多数人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具体利益的结合点,正确处理和统筹兼顾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注重解决好就业问题、分配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和生活及发展环境问题,努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民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维护稳定和谐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发生在基层,大量的工作需要基层组织去做。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发展乃至激化,往往与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预防化解不力有直接的关系。“浊其源而求其流之清,不可得矣”。预防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一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初发阶段都有许多苗头和迹象,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就能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调处在初始阶段。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强化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的分权决策和合作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管理决策机制重心下移,由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配合,建立起一个更完善、更合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基层管理网络。加强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两所一庭”及各乡(镇)、街办(社区)、村居调委会等政法综治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面对新形势下复杂多变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提高调处能力。领导干部应当敢于面对矛盾,勇于解决矛盾,亲自调查和处理问题,切实做到不怕、不推、不拖、不压。坚持以人为本,从群众的实际出发,在释疑解惑、理顺情绪上下功夫。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注意掌握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矛盾纠纷,有效加强行政调解,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充分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加大对各类经济社会矛盾的调处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间调解组织建设,加大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在工作实践中,我市建立领导下访制度,继承和创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行就地受案、就地开庭、就地举证认证质证、就地办理的“四就地”工作方式,及时有效地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营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庆阳市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