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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和谐

[日期:2007-03-07]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朱 明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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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汇聚国家机关、社会各方面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和智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首先自觉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们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实现、来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是全国各族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党在政权建设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一是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们这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是我们国家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能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根本的制度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和形成了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这些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保障。在这些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它的坚持和完善,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得越好,发展得越好,就越有利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越有利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依法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及国家权力的协调和谐运转提供了法制保障。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就是要依法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最有效手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形式、地位、作用、职权,都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筑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民意表达和社会各种利益诉求提供了畅通渠道和广阔场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和谐的利益共同体。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一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它是全社会至高无上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不同的社会成员、阶层、利益群体还有各自的具体的特殊利益。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成员、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增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一个健康的民意畅通渠道。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大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和场所。经济如何发展,利益如何分配,保障体系如何建立等等,都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看最广大人民群众有什么利益诉求,还有哪些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所有这些,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所在。民主渠道畅通了,社会矛盾才会得到有效化解,社会才能和谐。

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制度的规定、民主方式的拓展、履行职权的实效、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样,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必须以良好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法制环境为基础。这就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在立法工作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活动都有法可依。

在立法工作中,要注重处理好四个“重点关系”,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四个“重点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急需先立”、“成熟一件搞一件”的原则,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全面提高法规的质量上。二是要处理好法规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一方面要及时把改革发展中成功的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要增强法规的前瞻性,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三是要处理好正确行使权力与有效保护权利的关系。既要通过立法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规范行政责任,对权力加以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既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履行的义务,又要注意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要合理地规范部门行为,防止利用法规不适当地强化地方或部门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把握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立法项目的优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用法律规范的问题很多。现阶段立法的重点应该在继续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维护农民利益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立法。二是法规草案的优质。当前,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完成,草案内容或多或少带有保护部门利益色彩。所以,在起草法规草案时,立法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注意赋予行政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又要注意对行政司法权的规范、制约和监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三是法规审议的优化。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创新,包括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有的地方还在网上公布立法草案,使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进一步增强,更为切实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要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促进政府和司法部门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努力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明确监督重点,坚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以及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开展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人大决定、决议的监督,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重大事项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要提高监督水平,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要通过监督纠正“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偏差,又要通过监督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同时不代替“一府两院”的具体行政工作和司法活动,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府两院”工作目标的一致性,调动被监督者一同做好工作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一是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督工作制度,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具体化。建立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长期有效。二是要改变重形式监督轻实质性监督的现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把握监督重点,突破监督难点,强化监督实效。三是要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职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刚性监督职权。特别是最新出台的监督法对这些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刚性监督职权的使用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提高监督的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是要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要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搞好协调配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增强监督的效果。

第三,加强和重视信访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从近年来人大信访量不断上升的趋势可以看出,目前的社会纠纷和矛盾还很多,人民群众的意见还很大,同时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期待。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一府两院”帮助人民群众解决上访中存在的问题,使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信访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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