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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准述廉的有效途径

[日期:2007-01-07]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曹儒国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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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好述廉制度,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和推进人民民主,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如何找准述廉的有效途径,使之真实有效发挥作用,笔者从纪检机关的角度,谈些自己的看法。

正反两方面看待述廉实施现状

从正面来看,述廉制度是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的一次尝试,它代表着党内监督的观念、内容和方法上实现了“转变”:从重点监督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向监督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并举转变,从偏用几项监督手段向全面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转变。从这点来看,述廉制度出台的本身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执行中,述廉制度也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压力”作用。大部分领导干部已经习惯了上对下的单线式监督,而述廉要求他们必须面对平时轻视忽视的同级和群众监督,心理上自然感受到了这种压力。二是“广告”作用。让广大群众知道了党内反腐的决心和党纪规定的领导干部职责以及廉政要求,也为领导干部提供了一个让群众了解自己的窗口。三是“桥梁”作用。述廉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通道,使群众和监督机关有了联系的“桥梁”,群众的意见上达、情况反映、情绪宣泄有了一条正规渠道。

从反面来看,述廉制度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有些理论学者更是直斥为“花样”,呼吁废止。

首先从心理上,不少领导干部对述廉是难以接受的,有的甚至是排斥。二是诚信机制不健全,质量难保证。从当前述廉报告质量普遍偏低可以看出,许多领导干部都不是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述廉,要么泛泛而谈,不触及具体内容;要么避实就虚,以述职代替述廉,大讲工作成绩。这里面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述廉制度缺乏诚信机制的保障。三是信息渠道不畅通,热情难激发。有些工作是一头热,而述廉却出现了两头都不热的奇怪现象,述廉对象缺乏热心参与、评廉对象同样缺乏热情参与。这种群众“给权不要权”的原因主要是信息的不对称。四是践廉尺度不明确,行为难界定。述廉的前提是“廉”与“不廉”应该有一个是非分明的标准。现在我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创新还远跟不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很多情况下都是跟着赶,存在“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中或是在这种有缺陷的制度下,廉政尺度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五是制度设计不理性,作用难体现。一是不规范。至今为止,述廉的内容和程序都没有一个全国明确统一的要求。二是不合理。评议代表往往不是部门干部,就是下级负责人,要不就是人大代表。在实际中,这三类主体往往绝大多数是一种身份——干部。这不但缺乏代表性,而且因为现阶段我国人事制度的缺陷,党内民主监督的风气又尚未形成,干部往往不愿也不敢大胆的评议本部门的“一把手”。

述廉制度遭遇冷淡,另一方面还有主观上纪检机关组织落实上的问题。群众形容“台上一根烟,台下忙几天,握握手来划划圈,填完表后说再见”,就是说明了这些问题。一是认识不正确。纪检机关很多自己都没有认识到述廉的意义,也没有指望通过述廉能够解决多大问题,导致述廉落实力度疲软。二是创新不主动。开展述廉工作没有特色,与其他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互相交叉和重叠,给述廉对象和社会舆论都造成了无意义无作用的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三是组织不得力。述廉活动筹备工作复杂繁重,牵扯的精力大,少数纪检机关往往对述廉过程草草了事,对评议结果也不调查、不处理,使述廉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多角度思考述廉落实问题

认识是制度落实的动力根源。要找准述廉的有效途径,我们必须对述廉制度中的基本问题作深层次的思考: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述廉机制是一种“载体”制度。述廉先天上是一种自律机制,依靠的是官员的自觉性。而这种自觉很多时候是靠不住的,所以单靠述廉制度本身对官员的约束和震慑效用有限。这就要求述廉制度必须与他律机制相互配合、有机互补,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现实工作中,述廉制度要与政务公开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相结合,保证述廉的真实性;要与组织监督、班子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保证评廉的科学性;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保证用廉的严肃性。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述廉核心不在于“述”而在于公开。述廉制度不是一种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只是属于党内的一种监督形式,距离真正的社会监督还很远。对于那些已经腐败或者正在腐败的领导干部来说,这项制度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我们对述廉在防止腐败的社会意义不能期望太高。按照社会学标准,领导干部可以划分为“两少一多”的三个群体,真正的腐败分子和完全靠自律的清廉分子两个群体各占少数,而占大多数的是那些要靠教育制度监督机制来保障的群体。述廉制度的社会意义就在于一是以向社会公开来约束监督第三类多数群体,二是向公众提供领导干部公开渠道,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成熟的社会监督大环境。

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述廉的关键障碍是信息的不对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之所以乏力,关键还是信息上的不对称,知者不言、言者不知。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增加监督的角度,采用全方位考评。按照这样的考评要求,述廉的程序设计必须抓几个关键点:一是参评人员必须能够代表一切与被评主体有密切关系的群体,按照这些群体与被评主体关系程度确定代表数量,然后各自独立匿名对被评主体进行评议。二是必须由专业人员根据评议结果,对照被评者的自我评价展开分析调查,最终形成意见并向参评人员和被评者返回。三是对评议结果必须有效运用,或表扬、或澄清、或整改、或惩戒,运用结果同样要返回有关人员。这样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几个循环,构成一个“最不坏”的程序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述廉必须兼顾好“成本与效益”原则。述廉制度要真正发挥“效益”,在各个环节的设置上进一步周密、细化、合理。同时也要兼顾“成本”。例如在述廉主体上,仅以县为例,平均数十个乡镇上百个单位,科级干部上千,全部述廉根本不可能,就算只述党政主职,加上前期准备和后期整理,耗时也要以月计,而且时间非常紧,只能蜻蜓点水。如果技术上不考虑成本,只会使组织者厌倦、参与者厌烦。而且从经济学统计理论来看,样本太大不但成本高,而且积累的错误也多。所以,“代价最小、效果最好”要成为述廉制度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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