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有个标准,只要达到标准的、合格的、完成指标的,就不应受罚。如果实行“末位受罚”时忽视这一起码的条件,不管是“优秀”或者是“良好”,凡是“末位”就要受罚,轻则批评作检讨,重则扣发奖金或给予其他处理,这样做有失科学性。要知道,只要有评比,即使都比较优秀也肯定会有最后一名,如果让这样的“末位”也受罚,便不能对“末位”产生很好的鞭策和警示作用,也难以让受罚者真正理解和接受。
对“末位”要以达到标准、合格为界线。界线以下惩之有据,界线之上罚之无理。每个单位或个人只要达到了规定标准,不但不让“末位”受罚,还应多鼓励才对。当然,都达到标准时,也有个排名的先后。因此,引导排名靠后的,对照排名靠前的找差距,扬长避短,这是应该的,但不应因排名靠后就受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