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伪造军车号牌之所以屡禁不绝,既有不法分子趋利而动的缘由,也有相关法律法规阙如的遗憾。
军车相关证件、公文及号牌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因此假冒军车号牌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75条,即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罪行。依据该法条,犯此罪者可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随着犯罪行为的猖獗,今天看来,该量刑幅度偏低,而且没有规定对使用假冒军车的行为,即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以及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下游犯罪的处罚,因而也就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犯罪现象。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具体量刑情节,将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定性为诈骗罪处罚;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定性为偷税罪。并且规定,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约束了相关下游犯罪。
此外,随着军地联手重拳出击,不法分子的反打击意识和能力也在提高。一些省市建立了军、警、民联动机制,加强协同,联手出击,治理效果好。这些军地协同出击的好做法,也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笔者期盼能够通过相关立法,加大对假冒军车的打击力度,为军车运行扫清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