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舰(船)艇部队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两次,团(旅)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八节 点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接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 警卫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 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 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 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二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零八条 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3、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5、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 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费和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由连队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增加营养,讲究口味,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部队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百四十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一名连队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一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连队每周制订一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连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连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四十五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 厨房、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条 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团以下部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
第二百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养猪、种菜、办小作坊等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达到肉菜自给或者基本自给。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当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十六章 卫生
第一节 个人卫生和保健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五十五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退出现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二节 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条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七章 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雇请保姆和临时工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立商业广告和组织营业性舞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植养殖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任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尽可能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营区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二百七十三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部队(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七十九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级必须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 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军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和安全教育,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八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做好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重点预防车辆事故和季节性多发事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二百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以及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百九十一条 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应当严密组织。单车应当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应当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应当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应当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人员和货物不得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应当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得向车外探头、伸手;不得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集中精力,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开车。
第二百九十二条 预防工程作业事故
(一)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军官应当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应当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做到:
1、爆破作业前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做导火索燃速试验。
3、在安全地点接续火具,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严禁无关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用力过猛,严禁用金属器具捣固,严禁超量装药,严禁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者线路。
5、明确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得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理、使用点火机。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以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以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7、作业完毕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应当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作业。
第二百九十三条 预防武器伤人事故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严禁私存武器、弹药;严禁私带武器外出;严禁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应当认真验枪。平时枪内不得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密组织实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按照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九十四条 预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
(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应当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者离开时应当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
(四)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或者剩余发射药引火。
(五)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当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应当注意防火。野炊应当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九十五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密组织游泳训练。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应当循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得过量。不得擅自离开集体或者超越规定的水域,不得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参加,并配备救生器材。
(四)徒涉江河时,应当选好徒涉场。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得盲目涉渡。
(五)船渡时,应当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九十六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百九十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经常化验饮用水,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九十八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九十九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三百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
第三百零一条 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 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 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 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的佩带与缀钉方法
附录六 着装序号
附录七 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
附录八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 男女军人参照发型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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