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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2

[日期:2006-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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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2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31日 14时36分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
)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
)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
)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
)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
)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
)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
)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
)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
)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
)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
)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
)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
(
)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
)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
)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
)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
)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
)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
)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
)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
)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
)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
)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
)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
)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
)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
)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
)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
)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
)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
)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
)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
)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
)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
)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
)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
)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
)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
)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
)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
)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
)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
)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
)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
)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
)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
)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
)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
)发展党员。
    (
)奖励和处分。
    (
)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
)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
)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
)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
(
)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
)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
)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
)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应及时汇报。
(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和军代表室()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
)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
)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
)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
)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
)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
)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和军代表室()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
)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
)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
)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
)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
)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一)               (二)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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