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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4

[日期:2006-08-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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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2003)4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31日 14时25分


 

第七章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部署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措施;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
)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社团工作;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
)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考核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以及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承办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
)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计划,编发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材料;负责团以上党委中心组和团以上干部的理论学习,培训理论骨干,开展理论研究;掌握部队思想情况,领导部队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指导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领导与管理部队新闻、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高科技知识。

(
)领导部队的保卫工作。制定保卫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和协调部队进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部队的隐蔽斗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领导海空防线和国防科研试验的保卫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领导军事监狱工作。

(
)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检查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
)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加强俱乐部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评论、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负责文化读物的编辑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发行播映工作;领导文艺、影视、体育队伍的建设;负责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管理。

(
)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

(
)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活动;开展对台工作。

(
)指导部队的军事审判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
十一)指导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承办上级军事检察院授权办理的案件,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
十二)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提出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意见;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组织指导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
十三)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战时政治工作指示和实施方案;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团组织,调整配备干部;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联合作战中的团结协作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指导部队做好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和优抚工作。

(
十四)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教育,做好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训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

(
十五)领导部队政治工作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治工作经费。

第六十九条 本节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参谋部政治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政治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副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师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
)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计划和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培训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筹办本级和指导部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和军人代表大会;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部队党务工作、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指导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和社团工作;领导部队的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管理党费、团费。

(
)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检查督促干部政策制度的落实;考核掌握部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指导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干部培训、进出计划,承办院校招生、毕业学员分配和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
)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理论骨干,负责党委中心组和部队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部队思想情况,进行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组织部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领导新闻报道工作。

(
)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组织开展法纪教育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隐蔽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措施;组织和指导对所管辖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组织或参与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负责部队的司法行政工作。

(
)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
)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搞好俱乐部建设;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文艺体育骨干;管理影视播放、图书阅览、政治工作信息网络和广播工作。

(
)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组织指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地、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
)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做好有关的联络工作。

(
)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部队的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开展竞赛活动,激发练兵热情;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
十一)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作战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的组织,调整配备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宣扬英雄模范事迹;做好战区群众工作;组织进行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工作,做好优抚工作。
 

第三节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基层政治工作实行面对面领导,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
)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帮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抓好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培训党支部骨干,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指导党的基层组织上好党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承办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进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政治统计和党费。

(
)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和退出现役的意见;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推荐优秀士兵入学的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工作。

(
)组织领导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计划;协助搞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好教育准备会,指导授课人员备课、授课;落实考评、补课等政治教育制度;组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育;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
)组织领导基层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掌握驻地社会情况,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负责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负责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
)组织领导共青团建设。指导团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工作;培训团支部骨干;指导团组织落实团的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和教育团员的工作;筹办共青团代表大会(团员大会),承办共青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管理团费。

(
)组织指导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承办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导军人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尊于爱兵活动;妥善处理官兵的意见、申诉和控告。

(
)组织领导基层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报考军队院校人员的文化复习和辅导工作,鼓励和支持官兵岗位成才。

(
)组织领导基层文化工作。组织办好俱乐部、阅览室和荣誉室,搞好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培养文娱体育骨干;组织开展读书、歌咏、文艺演唱、体育竞赛、书评影评等活动;组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信息网络。

(
)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工作。对官兵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官兵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众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办理来信来访。

(
十一)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完善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基层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

(
十二)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基层进行思想动员;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和评比竞赛活动,开展官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活动;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
十三)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开展群众性宣传鼓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及时提出调整和健全组织、调配补充干部的建议;做好瓦解敌军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做好战地群众工作;组织战评工作;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后工作。

(
十四)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
 

第四节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是所属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军队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进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部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进行人民战争思想和职能任务教育,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管武装原则的落实。

(
)领导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军事训练及执行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动员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参加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做好学生军训中的思想工作;指导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
)协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贯彻国家兵役制度,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中的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军队院校从地方青年学生中的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

(
)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创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中的协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支持部队战备、训练、演习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工作;做好有关优抚工作,维护部队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
)指导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民武装学校的政治工作;做好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管理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指导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
)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向地方政府移交安置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
)筹办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讨论军事工作的会议,筹办党的军分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当地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承办驻军人员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

预备役师、旅政治部和团政治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 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是各该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本单位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条 军队院校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以教学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坚持遵循现代教育规律和发挥我军政治优势的统一,确保建设高水平军事院校的正确方向,确保实现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培养目标。

(
)做好教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教育引导教员献身国防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帮助教员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奖励和表彰优秀教员。

(
)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入学条件招收学员;考查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健康状况,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对学员进行毕业、结业鉴定,提出使用建议,按照上级确定的方案做好分配工作。

(
)教育教学科研人员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学改革,发扬教学民主、学术民主,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教育机关、行政管理和保障人员树立尊师重教思想,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十九条 科研(试验)单位政治部()除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
)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科研工作的方针,以科研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创新和发展军事科学理论、军事科学技术,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
)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科研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提高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教育科研技术人员发扬学术民主、技术民主,培养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风。

(
)对科研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健全和落实预防涉密犯罪的法规制度,保证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
)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科研(试验)服务的思想,努力为科研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教育全体人员爱护设备,厉行节约,勤俭办科研(试验)事业。

第八十条 医院政治部()除执行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
)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以医疗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为部队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
)鼓励医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开展医疗科研攻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规范,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

(
)做好战时和执行重大医疗救护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完成战时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抢救、转送、治疗伤病员的任务。

(
)做好伤病员的政治工作。建立健全临时党、团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导医务人员掌握伤病员的思想情况,结合医疗进行思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残疾级别的评定工作、烈士的褒扬工作和牺牲、病故军人的善后工作。

(
)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关心医务人员的成长进步,改善医务人员和伤病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疗养院政治部()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艺体育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单位的政治部(),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三条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教育官兵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澳门的安全作为崇高职责和使命。

(
)组织官兵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方针政策,学习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熟悉了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保证部队依法履行职责。

(
)拟制干部轮换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干部选调工作,对轮换干部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做好轮换部队官兵的政治审查和思想工作;对进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任务的人员进行法纪、保密教育。

(
)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提高政治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分类指导,搞好内部的团结和协同。

(
)研究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驻香港部队所属部队的政治机关,参照本章第三节和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政治部()主任、政治机关干部和政治协理员


第八十四条 政治部()主任,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组织实施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

政治部()主任,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党性强,理想信念坚定,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开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政治部()主任,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部()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和首长的指示,依照本条例对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部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政治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五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经过相应院校的培训,担任基层干部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政治机关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机关干部应做到:

(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军队政治工作和现代军事、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
)热爱政治工作,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勤奋刻苦,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帮助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

(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觉为部队、为基层服务,具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计名利,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八十六条 政治协理员是上级政治机关派到团级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的政治干部。政治协理员在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机关(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协理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经验,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政治协理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
)组织机关(部门)人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和首长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
)组织机关(部门)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
)协助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组织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
)在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

(
)教育机关(部门)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保守秘密,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
)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做好青年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和奖励工作。
 

第八章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八十八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八十九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团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团员、人数不足二百名的单位可召开团员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在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本级首长、政治机关指导下,由共青团委员会组织召开。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共青团委员会根据所属单位团员人数确定,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原则上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团员代表大会,排级单位应有代表出席;营级单位的团员代表大会,建制班应有代表出席。

出席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下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召开团员代表会议。在不设共青团委员会的师级以上单位,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召开团员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共青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九十条 共青团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共青团工作和开展青年工作。

(
)共青团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过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共青团旅、团级单位的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院校的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一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由共青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一般由同级党的委员埝委员担任,不是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而是党员的团委书记.,可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共青团委员会下设组织团务组、宣传教育组、青年活动组,承办和落实团委决定的工作任务。

(
)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由共青团委员会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共青团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
)共青团委员会应以主要精力抓好团支部的建设,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负责培训团总支部和团支部书记及委员;及时向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一条 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共青团委员会、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
)团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本级党的委员会同意,报上级共青团委员会批准。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书记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担任;团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中应有士兵(学员)团员一至二名。

(
)团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由团总支部召集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
)团总支部委员会应经常检查和帮助团支部的工作,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发展团员计划,批准发展新团员;及时向共青团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共青团支部是党支部的助手。团支部在上级团组织、党支部的领导下和本级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
)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的独立单位,都应设立共青团支部。没有条件设立团支部的单位,其团员可编入附近军队单位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应经过共青团委员会批准。

(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书记由副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副政治指导员的单位由党员军官担任。团支部书记应是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不足七名团员的团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或只设书记。

(
)团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团员大会,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贯彻执行支部团员大会的决议,处理团的日常工作。

(
)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传达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团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选举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团员和奖励、处分团员的决议。

(
)团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要问题,由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团支部一般接班或排划分团的小组。团小组长由团小组推选产生。团小组负责组织团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培养教育发展对象,分配团员工作,督促团员执行团支部决议,反映团员的意见和要求,按时收缴团费。

(
)团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团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团日,每周半天,可相对集中使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团课,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一般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团籍注册,每年一次。

第九十三条 共青团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工作;检查支部团员大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团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主动同团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与军人委员会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向党支部和同级首长请示、汇报工作;组织培训团小组长。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办理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检查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学习情况,组织团课教育和团员、青年的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文娱体育委员负责组织团员和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协调与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首长的指导下,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在完成任务中发挥突击作用。主要任务是:

(
)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学习人民军队的建军原则、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和青年的政治觉悟。

(
)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团基本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团员和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
)教育团员、青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
)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学习成才活动,搞好文化体育活动。

(
)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首长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受理和转递团员的申诉、控告。

(
)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队伍的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九章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

第一节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


第九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是健全和发展军队民主生活、保障军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部队管理的一项民主制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和政治机关指导下,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九十六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首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监督本单位对军队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及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
)反映军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
)监督部队的经济生活,提出改善军人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七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地民主选举产生。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均可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代表由基层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召开军人代表会议的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人数及部队驻地分布情况确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在基层单位的军人代表中,士兵代表应占多数;在机关的军人代表中,干部代表应占多数。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政治合格,联系群众,有议事能力。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收集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及违法乱纪行为,宣传落实军人代表会议的精神。

第九十八条 军人代表会议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必须保障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军人代表会议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利于增强团结,维护纪律,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节 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是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军政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一百条 军人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军人大会选举产生,经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军人委员会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军政素质好、在群众中有威信、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和军官担任。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和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委员或副主任兼任,组员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军人担任。各组成员一般为三人。人员少的单位,小组可适当合并,成员可相应减少。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的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军人正当权益上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军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
)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揭发违法乱纪行为;反映士兵和学员对军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对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选拔培养技术兵、提升正副班长、选取士官、毕业学员分配进行推荐;对官兵立功受奖进行评议。

(
)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完成任务献计献策;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开展战评活动。

(
)经常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研究改善的办法;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和公布账目,防止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侵占群众利益。

(
)组织官兵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
)协助本单位首长组织官兵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维护群众纪律,发动官兵为人民群众做好事。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人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是:

(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重要活动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通过。

(
)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作。
(
)每半年向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批评和建议。
(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伙食和经费开支情况,并公布账目。
(
)组织全体军人活动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制适用全军的单项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施行或直接下发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51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军队政治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一)               (二)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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