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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安置,法律政策问答

[日期:2006-12-05]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李学勇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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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老兵退役工作开始了,带着通过各种方式收集的即将退役老兵的提问,记者采访了士兵优抚与退役安置政策专家荀恒栋,就士兵退役安置的有关法律问题,请他进行了解答。

    问:今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哪些新精神?

    答:根据去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等精神,对于今年城镇退役士兵,仍然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今年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没有出台大的改革举措,保持了法规政策的稳定性。

    问:享受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待遇的人员有哪些?哪些人员不享受这个待遇?

    答:享受这个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家居城镇的退役士兵、家居农村的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等。不享受这个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因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按复员安置、士官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等人员。

    问: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比较突出,如果选择自谋职业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答:自谋职业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城镇退役士兵也要尽快转变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敢地迈出自谋职业的路子。

    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来确定。除了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了许多非常实在的优惠。例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问:各地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方面有何特点?

    答:这方面的特点有3个:一是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后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前者高。有的地区在上述基础上,对残疾士兵、女兵和立功受奖士兵予以增发。二是有的地区规定固定金额,一般为:退伍义务兵0.5-4.1万元,转业士官1.5-10万元,一、二期复员士官的金额位于上述两者之间。还有的地区规定一个基数,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增发200-3000元。三是这些标准将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问:在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国家有何具体要求?

    答: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问:各地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有何特点?国家对此有什么明确要求?

    答:目前,各地在安排就业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安置的办法包括:考试考核(双考)安置;自找工作;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二是从安置原则上看,从优和保障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兼顾一般对象的安置。重点安置对象是指转业士官、立二等功以上士兵、残疾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等;其他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

    为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等问题,国务院要求: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问: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前后有何待遇?国家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在其报到之日第2个月起至确定安置去向当月止,由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间一般不超过5-8个月,每月金额一般是120-210元。但是,因不按时报到、不服从分配等情形而取消安置资格的,将停发这笔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国务院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后的待遇包括: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军龄连同待安置期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投保年限。

    问: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人才资源,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要求?

    答:这方面的要求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新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问:士兵退役后到了地方必须做好哪些事情?

    答:士兵退役到了地方必须办好3件事:一是到民政部门报到。士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30天内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二是办理落户手续。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三是办理预备役登记。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后30天内,到当地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借此机会,我们祝愿退役老兵一路顺风、安置顺利、生活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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