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旅客购票乘坐列车,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航空公司有示范。2004年6月公布的《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指导意见》规定:当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民航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采用多种方式,如支付现金、票款打折和赠送里程等,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意愿。
补偿有先例。《扬子晚报》2005年2月19日报道,2月17日晚,由上海开往南京的T722次列车原本应该21点05分到达,结果直到接近24点才到达南京西站。车上14名乘客坚持不下车,要求铁路方向他们赔礼道歉,旅客要求退票并赔偿500元。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200元误餐费和交通费,并派车把所有乘客送回家中。对因火车晚点对乘客赔偿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应当的,南京已经开了个好头,,为火车晚点支付了相关违约费用,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为兼顾公平,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火车晚点制定较为详细的支付办法,而仅仅道歉是不够的。(王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