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诉称,2005年8月14日下午,原告19岁的儿子张友与女友李某到一河边钓鱼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张友急忙跑到过河的小便道边,看见同村12岁的曹富正在水中挣扎。不习水性的张友顾不得脱掉衣服,便跳进水中去救曹富。但由于张友自己不会游泳,二人都溺水而亡。今年5月3日,崇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张友救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并奖励人民币1000元。
原告认为,其子因见义勇为去救被告之子而献出生命,而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在事发后未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赔偿。同时,事发河段河心水面过去只有几米宽、深度10—20厘米,前几年因张光全在此挖取砂石而未回填,导致河面宽至80米左右,深度10—30米,留下严重安全隐患,是造成张友和曹富二人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曹富的父母曹飞龙、龚建英夫妇和张光全3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刘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