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队都应当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时间较长的临时单位,可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连队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和它选出的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5~7人,最多9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1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3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由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增补。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原则上在排设立党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举产生。干部党员应当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支部必须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正式党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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