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应当把预防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官兵学习有关法律和军事法规,学习上级有关预防犯罪工作的规定,发挥党员队伍和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作用。
(2)基层预防犯罪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军政主官共同负责。军政主官应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有效地组织实施预防犯罪工作。
(3)党支部保卫委员由一名干部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官兵的思想动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考查,依靠思想工作骨干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组织开展对个别人员的帮助教育,督促检查重要目标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掌握驻地敌情和社情,组织保护犯罪现场。保卫委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开展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预防犯罪工作的建议。
(4)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党员、班长、士官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到每个班(部位)和分散执勤点有一名思想工作骨干。思想工作骨干应当熟悉基层预防犯罪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做到会发现周围人员的思想问题和违法犯罪苗头并及时向领导报告,会做后进士兵的思想工作,会处理一般的突发性问题,遇到违法犯罪行为能挺身而出、坚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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